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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刚、长沙宝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1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6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伏华李建新邓安
【审理法官】郭伏华李建新邓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荣刚;长沙宝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荣刚长沙宝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荣刚
【当事人-公司】长沙宝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荣刚
【被告】长沙宝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王荣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3:40:42
王荣刚、长沙宝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民终63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荣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宝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某某藏珑湖上国际花园某某商业区第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玉宏,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荣刚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宝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5民初6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一审法院向上诉人王荣刚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限其于2020年1月3日前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但上诉人王荣刚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荣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郭伏华
审判员 李建新
审判员 邓 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焦傲雷
附法律依据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
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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