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B款)条款、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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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与被保险人订立个人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凡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虽未达到前款所述的期限要求,但保险人有权提前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一)投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二)投保人近亲属提供死亡证明证明投保人死亡,或投保人被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三)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被刑事立案侦查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
(四)其他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
无论个人贷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
还。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
(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但投保人逾期或拒不偿还贷款的行为除外;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除贷款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个人贷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之和(以下简称:贷款本息)。
第十条  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如约定该比例的,具体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3年。
保险费
第十二条  具体保费缴纳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于保险合同中载明。保费的支付优先于贷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偿还。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对因此产生的利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保险合同项下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申请的贷款仅可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投机等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活动。
第十八条  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保险人要求的证明资料,并接受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对其资信的审查。
被保险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条  如出现投保人未能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被保险人最迟应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如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可能存在逾期风险,或有任何导致本保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关于授权保险人催收欠款的书面委托。被保险人拒绝委托保险人催收的,对因此增加的保险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如有变更或解除,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
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如保险事故的发生涉及犯罪的,被保险人还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贷款合同正本、借款凭证;
(四)投保人的还款记录及凭证;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已向投保人提起诉讼的,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起诉状,如诉讼已终结,应提供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个人贷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先行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本文发布于:2023-05-12 05:22: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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