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洪山、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烟台东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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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洪山、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烟台东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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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05.06 
绍兴疫情最新消息今天封城了【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43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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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陈晓静林伟光刘昭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赵洪山;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烟台东村民委员会;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赵洪山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烟台东村民委员会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个人】赵洪山 
【当事人-公司】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烟台东村民委员会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赵洪山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烟台东村民委员会;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 
【本院观点】争议的房产现登记在二个产权人名下,上诉人所持有房产权属证明是否正确,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武汉天气预报15天查询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共同过错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争议的房产现登记在二个产权人名下,上诉人所持有房产权属证明是否正确,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故,上诉人所诉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上诉人可待相关机构对房产登记是否合法后作出认定后,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0:13:32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的同一处房屋现登记在赵洪山及案外人名下,该二人所持有房屋产权证书的登记是否正确在本案中原审法院无法判断。并且,赵洪山提出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是认为烟台东村委会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但该行为系被告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之规定,裁定:驳回赵洪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5元,退回赵洪山。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洪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从被上诉人烟台东村委会处购得涉案房屋,并于当年办理了产权证。被上诉烟台东村委会后将该房屋再次出售给第三人,并与第三人办理了产权证。因此,上诉人遭受的损失是二被上诉人共同过错造成。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是民事责任,而非行政责任。一审认定因登记错误,被上诉人应承担行政责任错误。上诉人将直接侵权人自然资源局和烟台东村委会均列为被告,以求诉讼程序的简便化和赔偿利益的合理化,使诉讼具有更优性,
防止了不必要的诉讼。上诉人已通过其他途径申请确认自然资源局就被上诉人登记错误违法。 
赵洪山、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烟台东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民终43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洪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烟台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烟台东村。
     法定代表人:张方圆,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某某福瀛大厦。
     法定代表人:苏文鹏,局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洪山与被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烟台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烟台东村委会)、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57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赵洪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从被上诉人烟台东村委会处购得涉案房屋,并于当年办理了产权证。被上诉烟台东村委会后将该房屋再次出售给第三人,并与第三人办理了产权证。因此,上诉人遭受的损失是二被上诉人共同过错造成。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是民事责任,而非行政责任。一审认定因登记错误,被上诉人应承担行政责任错误。上诉人将直接侵权人自然资源局和烟台东村委会均列为被告,以求诉讼程序的简便化和赔偿利益的合理化,使诉讼具有更优性,
防止了不必要的诉讼。上诉人已通过其他途径申请确认自然资源局就被上诉人登记错误违法。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烟台东村委会、自然资源局未答辩。
原告诉称     赵洪山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烟台东村委会退还赵洪山购房款58543元,并赔偿赵洪山房屋市场增值损失80万元,自然资源局承担连带责任;2、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的同一处房屋现登记在赵洪山及案外人名下,该二人所持有房屋产权证书的登记是否正确在本案中原审法院无法判断。并且,赵洪山提出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是认为烟台东村委会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但该行为系被告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之规定,裁定:驳回赵洪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5元,退回赵洪山。
九寨沟十大特产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争议的房产现登记在二个产权人名下,上诉人所持有房产权属证明是否正确,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故,上诉人所诉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上诉人可待相关机构对房产登记是否合法后作出认定后,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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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林伟光
审判员  刘昭阳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翟国媛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本文发布于:2023-05-17 08:50: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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