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02民终2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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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民终2770号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3 
【案件字号】(2020)皖02民终27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贺鲍迪徐海军 
【审理法官】李贺鲍迪徐海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玉金;芜湖市中医医院 
【当事人】杨玉金芜湖市中医医院 
【当事人-个人】杨玉金 
【当事人-公司】芜湖市中医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舒广伟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舒广伟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舒广伟 
天水旅游攻略两日游【代理律所】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大地铭祥温泉【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杨玉金 
【被告】芜湖市中医医院 
【本院观点】民事诉讼二审主要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分析论证如下:杨玉金对一审法院认定杨正贵死亡所造成的各项赔偿标准以及赔偿总金额无异议只是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芜湖市中医医院对杨正贵死亡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比例为15%有错误芜湖市中医医院应对杨正贵死亡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双方主要争议是赔偿比例问题。 
【权责关键词】理塘县无效撤销过错鉴定意见关联性诉讼请求  镜泊湖一日游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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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和查阅原审卷宗,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二审主要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分析论证如下:杨玉金对一审法院认定杨正贵死亡所造成的各项赔偿标准以及赔偿总金额无异议只是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芜湖市中医医院对杨正贵死亡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比例为15%有错误芜湖市中医医院应对杨正贵死亡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4
0%的赔偿责任,即双方主要争议是赔偿比例问题。经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芜湖市中医医院对杨正贵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原因力考虑为轻微因素至次要因素之间"),应对杨正贵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责任大小,考虑杨正贵自身病情、医疗风险、芜湖市中医医院的诊疗水平以及鉴定意见,结合在医患关系中,患方相对与院方而言处于弱势一方,院方负有更多的注意义务,芜湖市中医医院对杨正贵死亡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比例为宜,即90420.23元【301400.77元×30%】。    综上,杨玉金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20)皖0202民初6820号民事判决;    二、芜湖市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杨玉金各项损失90420.23元;    三、驳回杨玉金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7元,由杨玉金负担927元,芜湖市中医医院负担500元;鉴定费用21200(已交至鉴定机构),由杨玉金、芜湖市中医医院各半负担10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11元,由杨金玉、芜湖市中医医院各负担135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0:46:1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1日患者杨正贵因跌伤右肩部入芜湖市中医医院处住院临床诊断为“右锁骨远端骨折",住院期间行“右锁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恢复良好并准备于2019年8月19日办理出院手续。同日上午9时30分院方为杨正贵输液(甲磺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9时40分杨正贵出现口吐白沫、呼吸困难、剧烈呕吐等症状。9时42分停止输液但杨正贵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正贵共计在院方住院18天,支出医疗费3170.77元。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经双方同意,由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正贵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2019]病鉴字第50号病理鉴定意见:杨正贵符合陈旧性心肌梗死急性发作致循环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双方为此各支出鉴定费9000元。2020年5月9日,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接受一审法院委托对芜湖市中医医院对杨正贵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杨正贵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金陵司法鉴定所[2020]医损鉴字第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载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1)患者入院后查心电图异常,加之患者有糖尿病、高龄等危险因素,住院期间未能邀请心内科会诊,对病情的预后估计不足,未能向患者交代可能发生的意外并给予心内科规范,存在不足;(2)左氧氟沙星存在一定不良反应,虽没有相关规定使用前需进行皮试,但应谨慎使用,然而医方病程记录中未记
录使用左氧氟沙星的理由,若为皮肤切口感染,可选择更有针对性的抗菌药物,因此在药物适应症掌握上存在不足;(3)结合尸体解剖结果,患者根本死因为陈旧性心梗急性发作,但在用药过程中,因药物不良反应致患者突发呼吸困难,可以导致心肌缺血加重,对其直接死因“循环"存在一定的加重作用;(4)在近一个小时的抢救过程中,未见有针对药物过敏反应用药,存在不足。鉴定意见:芜湖市中医医院在对患者杨正贵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考虑为轻微因素至次要因素之间。双方为此各支出鉴定费6100元。杨玉金认为芜湖市中医医院在其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故成讼。另查明:杨正贵父母早已去世,在杨正贵死亡时亦无配偶、子女,杨玉金系杨正贵的胞妹。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一、杨正贵于2019年8月1日因跌伤右肩部入被告处住院,杨正贵与芜湖市中医医院之间的医患关系成立。杨正贵死亡时,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杨玉金作为杨正贵近亲属,有权就杨正贵死亡的损害后果向院方主张权利,杨玉金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芜湖市中医医院对杨正贵的诊疗行为经鉴定存在过错,应对杨正贵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责任大小,一审结合杨正贵自身病情、医疗风险、芜湖市中医医院的诊疗水平以及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综合认定芜湖市中
医医院应对杨正贵死亡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二、杨正贵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一审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3170.77元,有票据及相关病历予以证实;2、营养费,结合杨正贵的年龄、病情,一审酌定54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按30元/天×18天计算;4、护理费2196元,按122元/天×18天计算;5、交通费,结合杨正贵住院等情况,一审酌定800元;6、丧葬费37189元,杨玉金主张按2019年度安徽省职工年平均工资74378元÷12月×6月计算,芜湖市中医医院无异议,一审予以认可;7、死亡赔偿金171965元,杨玉金主张按2019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93元/年×5年计算,芜湖市中医医院无异议,一审亦予认可;8、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一审酌定;9、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虽然杨玉金未能提交相关证明其误工损失具体金额,但考虑到患者系突发疾病死亡,其亲属处理丧葬事宜必然产生误工费、交通费,一审酌定5000元;10、处理丧葬事宜的其他支出,相关费用应当已包含在丧葬费中,一审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杨玉金的各项损失共计301400.77元。结合责任比例,芜湖市中医医院应当赔偿杨玉金上述各项损失45210元【301400.77元×15%】。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
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芜湖市中医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玉金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21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7元,由杨玉金负担927元,芜湖市中医医院负担500元;鉴定费用21200(已交至鉴定机构),由杨玉金、芜湖市中医医院各半负担10600元。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6:10: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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