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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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5.12.25
【字 号】
【施行日期】2010.05.01
【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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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2015修正)
 
(2009年12月24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12月25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海洋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和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市、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洋与渔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保护和修复海洋生态,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按照职责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
海驴岛旅游攻略及票价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重庆旅行社排名前十名第五条 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海洋环境保护纳入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实行责任考核与追究制度。
  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生态建设与修复、海洋环境监测等海洋环境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资金投入。
 
第六条 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依法及时公开有关海洋管理信息,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工作。
  鼓励海洋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保护海洋环境的公益性活动。
  对保护、改善海洋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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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济布局、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相适应的要求,根据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在海岸带划定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区域。
  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辖海域环境容量和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方案,规划海岸带产业布局。
 
第八条 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上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拟定本行政区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市)制定的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报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备案。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涉及保密的内容除外。
 
中国在南海又收回八个岛礁第九条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环境与资源特征、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任务、主要措施、海洋生态环境的整治与修复等内容。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海岸带产业布局规划、旅游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排水规划等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保护和利用海岛、岸线、滩涂、水面、水体、海床、底土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海洋环境的活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尼日利亚地图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相邻沿海市人民政府的协商,做好跨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市)人民政府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机制,做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第十二条 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陆联动、部门协作的海洋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定期组织海洋与渔业、环保、海事等部门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协
调解决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发现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损害事态的扩大。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实行联合执法。
 
第十四条 跨区(市)入海河流实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纳入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具体事宜由市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陆源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排放污染物
的种类、数量、浓度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向海洋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市和区(市)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水专业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实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
 
第十七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海洋与渔业、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定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岸边海域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立临海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九条 环保部门应当对陆源排污口、入海河流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进行监测、调查和评价,对重点排污单位设置的水质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实施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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