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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县人民政府、许福兵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0
【案件字号】(2020)川行终11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谭勇伍平会杨军
【审理法官】谭勇伍平会杨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犍为县人民政府;许福兵;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犍为县人民政府许福兵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许福兵
【当事人-公司】犍为县人民政府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沈武华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沈武华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沈武华
【代理律所】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犍为县人民政府
【被告】许福兵;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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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临安房产信息网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6 01:33:32
犍为县人民政府、许福兵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清远漂流古龙峡和黄腾峡哪个好玩行政裁定书
(2020)川行终1184号
微山湖一日游多少钱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犍为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西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孙廷鹏,县长。
委托代理人沈武华,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福兵。
原审被告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石溪镇民乐街
法定代表人杨竞,镇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许福兵,原审被告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1行初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犍为县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谭 勇
审判员 伍平会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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