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政府、许福兵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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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县人民政府、许福兵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强制 
四川青城山图片【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0 
【案件字号】(2020)川行终11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谭勇伍平会杨军 
【审理法官】谭勇伍平会杨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犍为县人民政府;许福兵;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犍为县人民政府许福兵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许福兵 
【当事人-公司】犍为县人民政府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沈武华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沈武华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沈武华 
【代理律所】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犍为县人民政府 
【被告】许福兵;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 
上海天马山风景区【指导案例标记】新罗免税店0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临安房产信息网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6 01:33:32 
犍为县人民政府、许福兵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清远漂流古龙峡和黄腾峡哪个好玩行政裁定书
(2020)川行终1184号
微山湖一日游多少钱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犍为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西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孙廷鹏,县长。
     委托代理人沈武华,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福兵。
     原审被告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石溪镇民乐街
     法定代表人杨竞,镇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许福兵,原审被告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1行初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犍为县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谭 勇
审判员 伍平会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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