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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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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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8.12.19
【字 号】汉政发〔2018〕29号
【施行日期】2018.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汉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
  第三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四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延期和清理蚌埠读音bang还是beng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汉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报备行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报备以及监督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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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处理决定、技术操作规范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中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体现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原则;
  (四)科学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
  (五)内容具有相对稳定性,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巽寮湾怎么读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和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或者法制工作的机构(科室)(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负责本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论证、评估工作。
第二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
  第七条 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五)部门管理单位。
  临时性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受行政机构委托执法的机构不得自行就委托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成都海昌极地海洋世界攻略  早稻田大学世界排名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细则、意见、通告、公告、通知等。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应当冠以“实施”字样。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以命令(令)的形式公布。
  第九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科学、架构完整、层次分明、逻辑严密、内容合法、要求明确、用语规范、表述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采用条文结构的,结构、条文表述、词语和数字以及标点符号的使用参照中省立法技术规范执行;采用自然段落结构的,格式依照党政机关公文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三)违法减损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自然人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六)设定证明事项;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条款,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以及其他给行政相对人附加义务的,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第十三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直属机构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需要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项目。
  政府审核部门对报送的文件项目进行论证,编制计划,报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凡未列入当年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的,审核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或审查。遇特殊情况,确需制定的,起草部门应当与审核部门协商一致后,由审核部门报本级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列入政府年度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项目,起草部门必须成立专门的起草小组,确定1名专职领导负责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并主持起草工作。
  第十六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核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并由集体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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