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规定

阅读: 评论:0

烟台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湖北省内最美自驾路线
【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4.05.27
【文 号】
【施行日期】1994.05.27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烟台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规定
(1994年5月27日 交通部)
湖南省旅游景点排行榜前十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港水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身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烟台港及其附近水域(以下简称本港)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交通部烟台海上安全监督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港务监督是对本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航行和停泊
第一节 进、出港
  第四条 外国籍船舶以及中国籍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进出本港,必须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
进出港审批手续,并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中国籍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进出本港,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
  第五条 进入本港的外国籍船舶和五百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应在预计抵达本港四小时之前,向主管机关报告船名、国籍、来自港、船长、吃水、载货、预计抵港时间等。
  第六条 一切中外籍船舶均可经北水道进出本港;三千总吨以下或吃水小于七米的船舶亦可经东水道进出本港。
  第七条 外国籍船舶在本港下列水域内航行、移泊,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一)锚地与码头、装卸点之间;
  (二)锚地内及各锚地之间;
  (三)码头泊位之间移位一个船长及以上。
  第八条 除经主管机关许可外,引航员引领外国籍船舶进出本港时,必须在引航检疫锚地登离船。
  第九条 船舶在本港航行、移泊和作业时,除应按规定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船籍国国旗外,还应按有关规定显示相应的旗号、灯号。
  第十条 船舶锚泊后或由锚地启航前,应及时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第九频道向主管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位置、锚泊时间或起锚时间、来自港或航向港等。九寨沟七日游
阿根廷国家队
  第十一条 航行于本港与成山头、大连、长山水道之间的船舶,在警戒区附近水域,可使用相应的推荐航线。
  第十二条 五百总吨及以上或装有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船舶进出东、西港区时,应分别沿东、西港区主航道行驶。
  第十三条 五百总吨以下或未装有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船舶,进出东港区时,必须在东阻浪堤北灯桩与西阻浪堤东灯桩之间水域靠右侧通过,进港船应让出港船;进出西港区时,应分别沿西港区主航道右侧和左侧边缘以外水域航行。
  第十四条 船舶穿越主航道或水道时,应以与主航道或水道接近直角的航向穿越,并不得在距离正在水道或航道内航行的船舶船艏两链以内通过。
  第十五条 五百总吨以下的船舶在东、西港区内航行,应避让正在航行或正在靠离码头的五百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第十六条 船舶在东、西港区内航行时,严禁追越。
  第十七条 船舶在东、西港区内航行时,航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六海里,高速船艇不得超过每小时九海里;在港界线之内其它水域航行时,不得超过每小时九海里,高速船艇不得超过每小时十六海里。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不免除船舶未按当时情况下使用安全航速的责任。
2022暑假去哪里旅游  第十八条 船舶在港内航行、移泊时,船上的附属艇筏、吊杆和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靠泊作业时,不得伸出外舷。
临潼
  第十九条 除协助船舶靠离泊作业外,拖船拖带船舶或物体时,在东、西港区内只限旁拖一艘或一件,禁止尾拖;在其它水域内拖带,自拖船船尾至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尾部的总长度不得超过三百米。
第二节 停泊
  第二十条 本港第一引航检疫锚地和避风锚地供五百总吨以下的船舶和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锚泊;第二引航检疫锚地供各类船舶锚泊;油轮过驳锚地限于过驳作业的油轮锚泊。
  第二十一条 船舶锚泊期间,在船船员不得少于各部门船员的三分之二。
  船舶在码头停泊期间,在船船员不得少于各部门船员的三分之一,船长与大副,轮机长与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遇有恶劣天气等紧急情况,全体船员必须立即回船,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停泊期间,所用的舷梯必须稳固,并设置栏杆和安全网,夜间应有足够亮度的照明,两舷可能影响他船、码头或人员上下的出水口应加盖复罩。
  第二十三条 除紧急情况外,禁止船舶在锚地之外的水域锚泊。二百总吨以下船舶在东港区四号、五号灯浮标连线以东水域锚泊时,应在距各专用码头岸壁二百米之外锚泊。
  第二十四条 船舶必须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泊位停靠。除进行供水、供油或特殊情况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之外,五百总吨及以上船舶不得并靠码头;其它船舶并靠码头,其并靠总宽度不得超过三十米。
  第二十五条 船舶靠码头时,泊位长度不得小于靠泊船舶总长度的120%,码头带缆人员应听从靠离泊船舶的船长、引航员指挥。码头设施不得影响船舶安全靠离。
  第二十六条 在本港闲置和越冬的船舶,应经主管机关批准,并按规定留有船员值班,做好防火、防风、防冻工作。
  第二十七条 船舶、设施在本港进行下列事项,应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舷外养护作业;
  二、烧焊或明火作业;
  三、试车、试航、试笛,校正磁罗经和测向仪;
  四、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五、薰蒸。
第三节 信号与通信
  第二十八条 船舶与本港烟台山信号台之间呼叫和通话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第九频道,信号台在该频道保持昼夜守听。
  第二十九条 凡装有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船舶进出东、西港区、靠离专用码头或在港内移泊,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第九频道向信号台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行动。如船舶在其申请获准二十分钟后尚未行动,原已获准的信号自动撤消。
  第三十条 船舶因甚高频无线电话故障,不能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通信时,可使用灯光信号与信号台通信。

本文发布于:2023-06-04 13:49: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2/45613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船舶   不得   水域   航行   主管机关   码头   锚地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