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源市人民政府办
∙【公布日期】2018.10.18
∙【字 号】济政办〔2018〕68号
∙【施行日期】2018.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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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2018〕68号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济源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18日
济源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和《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湘阴县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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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科学确定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经费。 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城市园林绿化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鼓励和推进海绵型园林绿地建设,发展垂直绿化,实行拆墙透绿,鼓励屋顶绿化,讲究植物配置。 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发展、量质并举、功能完善、因地制宜、资源节约、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本地植物应用,注重树种的选择与改良,加强市花、市树培育和种植,以绿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自然和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产权谁负责的办法,落实完成各自承担的绿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加强园林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七条 提倡城市居民家庭植树、种草、养花,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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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
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的现状,确定各类绿地界线坐标,划定绿地界线,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线确定后,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按《济源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城市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一)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绿地率不低于3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二)广场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
(三)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20%;
(四)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工业用地绿地率宜为20%,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0%;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20%;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0%。
亚特兰蒂斯三亚水世界 (五)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引洪河道除外)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小于30米;
(六)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前款(三)、(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五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绿地、广场用地和公园绿地(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除外),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昆明旅游景点推荐
(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除外)由建设单位负责,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四)铁路、公路、河渠、湖泊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方便养护管理的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对承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信用、业绩、规模和技术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包括附属绿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