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市区高星级酒店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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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市区高星级酒店建设,提高市区接待能力,促进服务业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对经省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评定的高星级酒店(指五星级、四星级酒店,下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用于项目发展.对2009年评定的高星级酒店,分别增加奖励80万元、20万元;对2010年评定的高星级酒店,分别增加奖励50万元、10万元. 二、鼓励投资者在市区新建高星级酒店。对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按五星级酒店标准建设,营业客房在300间以上,在2010年12月底前营业的,按酒店投资额的7%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按四星级酒店标准建设,营业客房在300间以上,在2010年12月底前营业的,按酒店投资额的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市经贸委要会同市财政局、旅游局与建设单位签订目标协议书,明确工作目标、奖励时间节点及违约责任。酒店按标准建设开工奖励20%;土建封项奖励20%;酒店建成验收合格并开业奖励30%;评上预定星级奖励30%。 三、对新建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高星级酒店(指酒店投资),自营业年度起,三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项目发展。对原酒店改建成高星级酒店的(提升星级),自改建后的酒店营业年度起,两年内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对改造费用的补贴。上述税收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财政分担。 四、鼓励引进国际知名品牌五星级连锁酒店来通经营.对市区前三家引进国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连续经营管理在两年以上的,地方税收增幅连续两年达到当年度市区地方税收平均增幅的,对经营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中央商务区高星级酒店的优惠政策可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中央商务区服务业的若干优惠政策》(通政办发〔2008〕70号)规定执行,也可按本政策规定执行,二者选其一,不得重复享受. 六、高星级酒店客房对外出售,变成产权式公寓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高星级酒店已享受政策扶持,但在经营过程中又改变用途,已获得的政策扶持资金要全额退还,今后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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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6-07 07:29: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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