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慈航寺、耿贵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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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千山慈航寺、耿贵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0 
【案件字号】(2020)辽03民终26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瑶吴红娜秦长虹 
【审理法官】王瑶吴红娜秦长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鞍山市千山慈航寺;耿贵有 
【当事人】鞍山市千山慈航寺耿贵有  龙脊梯田哪个梯田最好看
【当事人-个人】耿贵有 
【当事人-公司鞍山市千山慈航寺 
【代理律师/律所】董洋辽宁显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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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董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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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鞍山市千山慈航寺 
【被告】耿贵有  南昌旅行社电话
【本院观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耿贵有提供的借款凭证欠条为打印形式,经手人处有鞍山市千山慈航寺前住持古法的签字和该寺的印章,现前住持古法下落不明,无法证实该签名及印章的真伪。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美国今天刚刚发生的新闻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耿贵有提供的借款凭证欠条为打印形式,经手人处有鞍山市千山慈航寺前住持古法的签字和该寺的印章,现前住持古法下落不明,无法证实该签名及印章的真伪。耿贵有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把案涉的借款交付鞍山市千山慈航寺。经查,鞍山市千山慈航寺会计账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认定案涉借款未在该寺的会计帐目中体现。而且,经该寺前住持古法经手的类似借款已经高达100余万元。现鞍山市千山慈航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如鞍山市千山慈航寺的原住持古法涉嫌犯罪将直接影响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性质和责任承担问题。故你院应将民事审判过程中
有涉嫌刑事犯罪的相关情况和线索及时移送侦查机关,以便进一涉查清案件事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31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鞍山市千山慈航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1 06:25: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查明:2018年7月31日,开元国际巴南分公司与新益家公司签订《巴南万达广场日常保洁服务合同》约定新益家公司承接巴南万达广场日常保洁工作,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2018年8月9日,周志雄进入新益家公司工作,在巴南万达广场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1850元,周志雄工作至2018年12月10日。2018年12月11日之后,新益家公司未向周志雄发放工资,亦未向周志雄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书面文件。2019年8月19日,周志雄向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南仲裁委)申请裁决:“1、新益家公司、开元国际巴南分公司支付差额工资2800元;2、新益家公司、开元国际巴南分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2905元(1850元月×
11月×2);3、新益家公司、开元国际巴南分公司支付违法恶劣解除劳动关系时侮辱陷害、毁灭原告一辈子终身研究科技成果松露、天麻、茯苓试管母种5000支、原种45000瓶、文物、书证、条据、财产等身心健康、精神损失费等总价值15000000元"。同日,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周志雄与新益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新益家公司应按照周志雄所提供的劳动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周志雄从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应得工资为7696元(125天÷30天月×1850元月),周志雄自认其已收到5795元工资,故新益家公司应支付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欠付工资1901元(7696元-5795元)。周志雄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18年12月11日之后为新益家公司继续提供劳动,故周志雄不应获得2018年12月12日至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截止日即2019年8月8日期间的工资。 
【二审上诉人诉称】周志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1、被上诉人新益家公司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一个月工资1850元,按补偿金的双倍赔偿3700元;2、被上诉人新益家公司支付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
资29075.20元(236天×61.6元天×2);3、被上诉人新益家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属食药用菌松露、天麻、微生物、制种、栽培生产技术员,于2018年5月9日离职后从开州携带技术设备与松露、天麻、试管母种、药品添加剂等等。上诉人于2018年8月8日进入被上诉人单位,前期从事万达广场C区外围保洁工作。后公司指定个人宿舍为单间1期1栋负2楼车库工作至2018年12月10日。上诉人于2019年1月23日前向公司要劳动合同,公司不给,经其他单位调解无效,公司不结算工资,不办理交接手续,也不给开除手续,纠纷产生至2019年7月18日,上诉人从该日被拘留10天。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28日期间,公司进入上诉人个人宿舍单间内侵犯文物、证据、条据、借据全套收条等,上诉人的柴油机、接种机、松露天麻原种等全部堆在一起,松露、天麻试管母种等被压坏,被上诉人毁灭侵犯上诉人的科技成果等,给上诉人造成巨大损失,上诉人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原审被告开元国际巴南分公司陈述:上诉人的第一项上诉请求未经仲裁程序处理,不应再本案中进行处理。上诉人的第二项请求,由于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审被告不应承担双方工资的支付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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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6-08 03:16: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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