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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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怎么写
当前社会中,就算是犯罪嫌疑⼈,也有为⾃⼰辩护的权利。有些犯了偷越国(边)境罪的嫌疑⼈,想要获得轻判或是⽆罪,于是就会请律师来给⾃⼰辩护。在法律辩护中,辩护词是⾮常关键,它对判刑也有直接的影响,跟着店铺⼩编来看看过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范本。
⼀、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接受本案被告⼈刘×家属的委托,并经刘×本⼈同意,担任本案被告⼈刘×的⼀审辩护⼈。本⼈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本案的被告⼈刘×,认真查阅和分析了本案允许查阅的全部案卷材料,到有关机关进⾏了调查,刚才⼜进⾏法庭调查。之后辩护⼈对本案有了⽐较全⾯和深⼊地了解。现就公诉⼈在起诉书中对本案被告⼈刘×所提出的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认为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刘×涉嫌组织他⼈偷越国境罪的罪名认定不当。
辩护⼈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刘×所涉嫌的罪名适⽤法律错误。辩护⼈认为本案被告⼈刘×的⾏为只是为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骗取签证,其⾏为只是触犯刑法第319条骗取出⼊边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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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他⼈偷越边境使⽤的。”被告⼈刘×的⾏为正是⽤虚假的证明⽂件,以出国旅游名义为那些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在旅游公司办理出国旅游签证,使偷渡者能够实现偷渡⽬的。从被告⼈刘×在本案中主观⽅⾯和客观⽅⾯的表现以及犯罪动机和犯罪⽬的(为组织他⼈偷越国边境使⽤的⽬的和⾮法营利的⽬的)来看均符合刑法第319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我国开放国外旅游以来,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进⾏偷渡⼤量存在,且逐年上升,⼏乎每个具有涉外旅游项⽬的公司,均多次碰到此类案件。偷渡者也乐于选择此种⽅式进⾏偷渡。原因就是简单易⾏,风险⼩。任何⼈只要愿意,都能实现。作为旅游公司对申请出国旅游的公民,只对其基本情况进⾏形式审查,⼀般不进⾏实质审查,就可批准并办理出国旅游签证,组团出国旅游。再加上旅游市场的激烈竞争和旅游公司规定的保证⾦制度,为争取更多客源和利润有些旅游公司甚⾄对此⼼照不宣,睁⼀只眼,闭⼀只眼。稍有常识的⼈都知道这种⽅法,即使不懂向旅游公司打个电话便知。这种偷渡⽅式根本不需由他⼈刻意组织,只要签证办好,偷渡的⽬的基本就能实现。这同其他那些需要精⼼策划、严密组织,还要偷偷摸摸、历经艰险、劳民伤财等类似的偷渡形式是完全不同,是有本质区别的。65名偷渡者之所以有23名没有偷渡成功也从⼀个侧⾯反映出这些偷渡者的⽆组织,⽆纪律。被告⼈刘×也正是利⽤旅游公司的⾏业特点,实现偷渡的⽬的。作为被告⼈刘×本⼈来讲,为偷渡者骗取出境签证,就已经达到⾮法获利的全部⽬的,⽽⽆需也没有必要去组织偷渡者偷越国境。
作为本案偷渡者在选择偷渡⽅式时,也是⾃愿选择以出国旅游的⽅式实施偷渡。⽽搭载在合法的旅游
公司上,假借出国旅游的名义进⾏偷渡,是根本⽆需他⼈组织的。⼀般来讲偷渡者之所以需要由别⼈或⼀个组织把他们组织起来实施偷渡,主要是因为⼊境国和出境国的严格限制,需要出⼊境者具备各种的条件:⼊境国有⼈接应、安置,减少偷渡者因盲⽬被遣送回国,以⾄使偷渡者凭⾃⼰的个⼈能⼒难以达到偷渡⽬的。这就需要有⼀个严密的组织进⾏精⼼策划,从制护照、假签证,组织培训,组织运送,到⼊境前后的接应和安置等环节才有可能实现偷渡的⽬的。⽽在本案中,偷渡者以旅游的名义出国,进⽽达到偷渡的⽬的,是不需要任何⼈帮助或组织的,偷渡者完全可以凭⾃⾝的能⼒独⽴完成。如果说有⼈组织他们到韩国旅游、打⼯,实际上是所谓组织者对偷渡者的欺骗。事实上并没有⼈安排偷渡者打⼯。在本案中被告⼈刘×没有能⼒,也没有条件承担组织偷越国边境的⾓⾊,也没有组织偷越国境的主观故意。刘×只能办签证后,放任偷渡者实施偷渡。这些所谓的偷渡组织者在本案中所能做的就是骗取出⼊境签证,即便向偷渡者承诺能以出国旅游的名义实施偷渡也不过是向偷渡者索要钱财的谎⾔。被告⼈刘×之所以采⽤团签的⽅式,并且能够达到⽬的,偷渡者之所以愿意接受这种⽅式偷渡,⽽不是采取个别⾏动,是基于双⽅各⾃利益的考虑。刘×采⽤团签的⽅式,可以多赚钱。因为她只要交⼀部分押⾦和⼀份单位担保函,就能符合团签的条件,这样剩下的押⾦就变成了利润。⽽偷渡者绝⼤部分来⾃农村和不发达地区,家庭境况⼜不好。旅游公司对这样的⼈出境旅游⼀般要收取较⾼的押⾦,⽐如⼈民币5、6万,甚⾄更⾼,⽬的是为增⼤偷渡者的风险利益。所以偷渡者必然愿意选择花钱少,能承担的起的⽅式办理签证,实现偷渡⽬的。这样刘×通过做团签达到赚钱的⽬的,偷渡者花相对少的钱,获得⽤以偷渡的签证。偷渡者知不知道团签并不重要,但偷渡者在⾃⼰所能获
得有关信息的范围内知道采取这样⽅式(加⼊这个团)办签证更便宜。⾄于被告⼈刘×使⽤假公司、假印章、假⼈名等,只不过是骗取签证的⼿段。根据上述事实和本案的特点,在本案中被告⼈刘×⾏为仅触犯了刑法第319条骗取出境证件罪,请法庭定罪时予以考虑。
⼆、被告⼈刘×有⽴功表现和其它从轻处罚的情节。
经查证案发后,被告⼈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本案重要犯罪嫌疑⼈关××和王××,应当认定有⽴功表现。同时、被告⼈刘×到案后主动揭发本案其他犯罪嫌疑⼈的犯罪事实,这从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可以得到证实。根据刑法第68条第⼀款和最⾼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6条、第7条的规定,被告⼈刘×的上述表现应当认定为⽴功表现和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另外被告⼈刘×到案后积极交代⾃⼰的犯罪⾏为,主动退还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过表现。上述事实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有些事实需要法庭进⼀步查证。
(⼀)关于本案的赃款
起诉书中指控被告⼈刘×等获赃款⼀百余万元。从对被告⼈刘×的询问笔录上看刘先×后共交给××旅⾏社业务⼈员⽥×⼈民币84万元,⽽××旅⾏社在本案中应收⼈民币34万余元(团费19万余元,押⾦15万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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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余下的50万余元是否被⽥×收取,需要法庭和有关部门进⼀步查证。因为这不仅涉及被告⼈刘×在本案中⾮法获利的数额,进⽽影响对其定罪量刑问题,也关系到是否存在其他⼈涉嫌犯罪的问题。
另外还有⼀个28万余元给了本案另⼀个被告⼈王××。认定被告⼈刘×个⼈⾮法获利还应减去这28万余元。
(⼆)进⼀步查证本案的其它事实,从预谋策划到制作假公司执照、假印章、假⼿续的孔×都应是本案的⾸犯,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也证明了这⼀点。
综上,请法庭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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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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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的写法。但是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同,到时候辩护词的写法也不⼀样,不能够所有的偷越国(边)境案件都套⽤这份范本。在有需要写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时,可以考虑来店铺⽹站律师,按照实际的情况写⼀份标准辩护词。

本文发布于:2023-06-12 03:28: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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