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光伏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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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光伏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及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电监市场〔2022〕32号)及南方电监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南方电监市场〔2022〕27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的与云南省地(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火力、水力、风力发电机组。与云南省县级电网并网运行的火力、水力、风力发电机组参照本细则执行。
其他类型发电机组可按照相应技术验收规程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云南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云南省电监办”)负责对云南省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监管。大连康辉国际旅行社
第四条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新建发电机组申请并网调试前,应具备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规定的并网条件,并将建设和调试进度情况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或电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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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有什么好玩的地方第七条电力调度机构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分情况按下述时限要求安排并网调试运行:
(一)一般情形。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6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运行申请答复文件,明确首次并网具体时间和程序,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
(二)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电力调度机构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应自发电企业提出并网调试申请后20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
(三)需要补充完善有关材料或其他原因的。电力调度机构认为发电企业提交的并网运行申请有关材料不够完整或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应及时书面一
次性向发电企业提出完善要求或说明原因,指导其予以完善,并抄报云南省电监办备案。发电企业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完善并网运行申请有关内容后或影响并网调试运行的因素消除后,重新提出并网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上述第(一)款时限要求安排机组并网调试运行。
第八条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调试运行结束后,电力调度机构应参照附件1格式出具并网调试运行意见书。
第九条发电机组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新建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验收规程》(DL/T5437-2022)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新建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91-2004)要求完成单台机组调试启动试运、工程整套启动试运。
第十一条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北京红螺寺一日游攻略(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三)通过云南省电监办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四)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或大用户直接交易合同),并报云南省电监办备案;俄罗斯必将再次解体
(五)取得云南省电监办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六)水电站大坝经国家认定的机构注册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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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第十一条(三)、(四)、(五)项工作需到云南省电监办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备案《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或大用户直接交易合同;
(二)在完成自评的基础上,提交“申请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的请示”;
(三)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第十三条新建发电机组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后,可向云南省电监办提交进入商业运营申请及相关文件。云南省电监办受理发电企业申请及相关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意见书(以下简称商转意见书),并通知相关电网企业。
第十四条水力发电机组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在90日内不能取得商转意见书的,云南省电监办可视情况适当延长期限,并出具临时商转意见书,通知相关电网企业。相关电网企业应自发电机组满足第十条要求时点起按商业运营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
第十五条水力发电机组取得临时商转意见书后应在云南省电监办允许的延长期限内(一般为1年,对于具有多年调节能力的水力发电项目可根据工程安全、蓄水情况及有关规定适当延长)取得商转意见书。若到期仍未取得商转意见书的,云南省电监办将取消其临时商业运营资格,并通知相关电网企业。从取消临时商业运营资格之日24时起至发电企业取得商转意见书之日24时止,发电企业执行调试期上网电价,差额部分全部转入差额资金账户,不再返还发电企业。
第十六条新建发电机组申请进入商业运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申请书(参照附件2)
(二)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三)电力调度机构出具的并网调试运行意见书;
(四)云南省电监办出具的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文件(复印件);
(五)云南省电监办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复印件);
(六)水电站大坝已经国家认定的机构注册或备案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有关各方应在新建发电机组满足第十条要求后90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取得商转意见。
第十八条云南省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直接调度的新建水电、火电机组自并网调试运行满足第十条要求时点起纳入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和辅助服务管理补偿范畴,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
第四章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结算
第十九条新建发电机组满足第十条要求后90日内取得商转意见书的(以下称第一种情况),调试运行期为自机组首次并网时点起,至满足第十条要求的时点止。因发电企业自身原因在满足第十条要求后90日内未取得商转意见的(以下称第二种情况),调试运行期为自机组首次并网的时点起,至取得商转意见书之日的24点止。
第二十条新建发电机组取得商转意见书之前,电网企业应按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与相关发电企业结算,差额部分单独列账管理。新建发电机组取得商转意见书后,属第一种情况的,执行商业运行上网电价的起始时点为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结束时点,调试运行期结束时点起至取得商转意见书之日止之间未按商业运营上网电价结算的差额部分由电网企业补付相关发电企业;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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