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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疫情最新消息文山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体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5
【案件字号】(2021)云26民终124号
【审理程序】山西平遥古城旅游攻略二审
【审理法官】唐丽陆正义王汉水 杭州周边二日游最佳路线
【审理法官】唐丽陆正义王汉水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文山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体纯;熊在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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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张家界哪些景点值得玩王体纯熊在秀
【当事人-公司】文山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培理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培理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培理
【代理律所】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文山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王体纯;熊在秀 泰山旅游最佳季节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关于“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上诉人文山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权责关键词】合同特别授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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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山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0年11月17日收到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至2020年1月8日止,未按照该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关于“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上诉人文山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
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文山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3:09:22
文山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体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6民终12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山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778585281E。
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龙海路金光傲城某某。
法定代表人:晋嘉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体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在秀。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理,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文山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体纯、熊在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0)云2601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山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0年11月17日收到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至2020年1月8日止,未按照该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关于“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
上诉处理”的规定,上诉人文山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文山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峰林峡景区门票价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唐 丽
审判员 陆正义
审判员 王汉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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