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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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06.16
【字 号】岳政办发〔2013〕19号
【施行日期】2013.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尼泊尔首都【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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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政办发〔2013〕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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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容积率确定
  第三章    容积率调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岳阳市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保障城乡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临港产业新区、岳阳县麻塘镇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行政村)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住建、房地产、监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容积率确定
  第五条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具体计算规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建筑用地面积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中,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或拟确认的土地权属面积,不包括规划的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虚征用地面积。
  第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指标,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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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前,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初始容积率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出让时已有经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初始容积率;
  (二)出让时无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已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初始容积率(已核准的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不变);
  (三)出让时既无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又无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以宗地出让时所在地域级别基准地价设定的容积率为初始容积率;
  (四)以现状挂牌的土地,按现状挂牌时核定的容积率为初始容积率。
  第(一)、(二)、(四)项初始容积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第(三)项初始容积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第八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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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容积率调整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法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十条 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确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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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整容积率: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使用权获得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受理容积率调整。
  (二)同一项目用地已完成部分建设,剩余土地调整容积率的。
  (三)违法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调整容积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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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容积率   规划   建设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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