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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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4.29
【字 号】岳政办发〔2014〕9号
【施行日期】2014.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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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依法顺利进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征收的补偿、补助、奖励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房屋主体补偿。
内蒙古坝上草原旅游  1.货币补偿:按依法定程序择定的征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2.产权调换:以现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执行;以就地期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多层住宅房屋被征收后以高层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合法套内面积等面积调换或按合法建筑面积1:1.15调换;以多层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合法套内面积等面积调换或按合法建筑面积1:1.1调换。
  (2)高层住宅房屋被征收后以高层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合法套内面积等面积调换或按合法建筑面积1:1.1调换;以多层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等面积调换。
  (3)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原依法批准的用途和建筑面积进行等面积调换。
  (4)产权调换后房屋面积不足上述规定面积的部分,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房屋销售价计价补偿;被征收人要求在征收时补偿不足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计价补偿。产权调换后房屋面积超出上述规定面积的部分,住宅房屋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销售价下浮20%计算补差额;10平方米以上
的部分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销售价计算补差额;非住宅房屋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的销售价计算补差额。
  (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按经法定程序择定的征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三)设施、设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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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偿项目
  单位
  单价(元)
  备  注
  无油烟灶台
  座
  1800
  1.2米以上增补300元
  宽带网移装
  户
  200
  有线电视移装
  户
  300
  电话移装
  户
  200
  窗式空调移装
  台
  200
  分体式空调移装
  台
  400
  柜式空调移装
  台
  500
  电、燃气热水器移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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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
  200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
  台
  800
  水表、电表入户费
  户
  提供户改有效票据
  天燃气入户费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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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0
  提供相关有效票据
  说明:1.其他设施设备移装按市场平均价格补偿。   2.对于生产、经营性用房中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   备,可以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其现实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对已   废弃的设施设备不予补偿。   3.室外围墙、驳岸等附属设施按评估价格补偿。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生产、经营性用房每月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主体评估价的7‰计算,其中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原则上补偿6个月;选择期房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期限按实际过渡期计算。
  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经法定程序择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依法批准的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给予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二、房屋征收补助标准
  (一)搬迁补助。
  1.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的,按2000元/户·次计算;8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按2500元/户·次计算;144平方米以上的,按3000元/户·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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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房屋   补偿   征收   调换   产权   移装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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