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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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1.19
【字 号】宜府办发〔2015〕5号
【施行日期】2015.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其他
正文
 
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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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办发〔20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阿拉善玛瑙  《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9日
 
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庐山风景区哪些景点值得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城区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并轨运行。
  第三条市房管部门是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城区公共租
赁住房准入、分配、退出等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家庭最低收入、低收入核实认定管理工作。市公安、人社、住建、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等部门和单位,依照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收入审核工作。
  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房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动态管理等日常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家庭最低收入、低收入核实认定具体工作。贵州景点排行榜前十名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维修维护管理和租金收缴工作。第二章保障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城区住房困难家庭、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市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区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二)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三)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符合上述条件的35周岁及以上的未婚者,本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符合上述条件的35周岁以下的未婚者,父母无城区常住户口且符合第(二)、(三)项条件的,本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第六条城区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年满18周岁;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三)在城区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四)在城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办理居住证;
  (五)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六)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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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二)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第八条本细则所称家庭成员,已婚者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未婚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父母,但有城区常住户口的35周岁及以上的未婚者仅指其本人;离异或丧偶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直接抚养的未婚子女。有城区常住户口、无住房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人以及在外地服兵役、就学的家庭成员可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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