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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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8.19
【字 号】宜府办发〔2020〕40号
【施行日期】2020.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松山湖华为厂最新招聘宜府办发〔202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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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
 
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社区治理、业主自治、政府监管、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四条 推动物业管理融入多元共治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市级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全市物业管理领域的重大问题。
  (一)住建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定、整体协调;对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管理物业区域的装饰装修活动;负责制定行
业标准,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业主投票平台,指导开展物业服务综合考评和信息发布运用。
  (二)发改部门负责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物业服务制定收费标准,对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物业区域日常治安、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落实智慧小区建设和安全防范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将业主委员会建设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性工作,纳入基层民主建设的范畴;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和日常运行中的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街道、社区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和工作机制,对物业区域相关矛盾纠纷进行疏导、调解。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按照物业区域划分的要求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物业区域内违规开办企业的治理工作,负责对电梯、机械式停车设备、锅炉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管,对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对价格公示、违规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八)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违反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提供物业区域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中违规排放废水、废气、废物及产生噪音等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区域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消防救援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十二)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对物业区域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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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教育部门负责对物业区域内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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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在物业区域内公布投诉渠道。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对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开展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考评,制定业主委员会履职规范和考核办法,组织开展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培训。参照市级建立季度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投诉、受理、反馈机制,调处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辖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开展业主委员会工作考评,每月召开联席会议,召集相关主管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等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日常问题。
  居(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体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联动”机制。
  第七条 应对突发事件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应级别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配合居(村)
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置新建住宅区域物业服务用房:
  (一)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住宅区域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少于一百平方米;
  (二)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止锚湾在哪里
  物业服务用房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转让、抵押或擅自变更用途。
  一个物业区域内被市政道路分割后房屋总建筑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自然街区,应当单独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公布物业区域内规划车库(位)的数量、租售计划和价格,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一个新建住宅物业区域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由建设单位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聘或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给买受人期间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其后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依法确定,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对全体业主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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