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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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9.07.01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已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为了保障公众参与,进一步修改完善该条例,现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7月1日
 
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推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景区等功能园区,以下统称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装备,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
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置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装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和督促行业、领域内相关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的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南京二日游跟团价格  第七条 市、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事故防范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基地,创新安全生产教育形式。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鼓励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江西四大古镇是哪四个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
阿拉善盟疫情最新消息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二)检查安全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
  (三)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事故防范工作;
  (五)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北京汽车博物馆门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在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部门负责人在部门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安全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估;
  (三)督促设施、设备管理者和使用者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验、检查;
  (四)督促从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和安全生产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单位(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除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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