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局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阅读: 评论:0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局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福建十大最值得去的景点
【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05.11.29
【字 号】徐建发[2005]133号
丽江旅游怎么去∙【施行日期】2005.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安天气预报∙【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局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徐建发〔2005〕133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研究,现将《徐州市建设局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徐州市建设局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徐州市建设局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洛阳龙门石窟简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行政审批管理行为,及时、公正地办理审批管理事项,更好地服务徐州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徐州市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暂行规定》和《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行窗口式服务的通知》,结合本市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设立建设工程项目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简称行政服务中心),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履行本局对市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管理服务
职能,对外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个窗口”服务,对内实行“一条龙”管理运作,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业务。
哪里旅游  第三条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受理、审查、分发、督办、送达、收费等环节的行政管理工作;督促、协调、监督和检查局内部相关处室、单位办理各种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的情况;做好窗口政策咨询服务;协调有关处室和单位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拆迁许可、抗震设计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验收备案、规费收取等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事项。
  第五条 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要认真受理、逐项登记、妥善保管。申办人按要求提供了所有申请材料,且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填写《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填发《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需要踏勘现场的,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协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先行收件,限期补齐所缺资料:
  ㈠ 申办事项基本条件已具备,但附件材料不全,且申办人承诺在规定之日内补齐材料的;
  ㈡ 申办事项应提供的材料内容较复杂,并有图纸需要审核的可先行收件,并在2个工作日内审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第七条 先行收件的事项,应填写《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受理时间从申请材料收齐或补正之日算起,同时填写《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
  ㈠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
扬州必去的5个景点
  ㈡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经告知后仍未补齐符合要求的材料的;
  ㈢ 申请材料齐全,初审发现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㈣ 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审批条件的;
  ㈤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发现的;
  ㈥ 申请人在被限制申请期限内提出相关审批事项申请的。
  第九条 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如能当场或当天认定为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当场或当天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填写《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内容较为复杂,当场或当天无法认定的,可会同有关处室、单位共同审议,但审议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条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依法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申请事项有异议的,可持《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到有关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对准予受理的申请,承办人应根据本局机关处室、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按照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的有关要求,分发相关处室、单位并在法定或承诺的审批时限内办理好审查和批准手续,审批结果应及时移交行政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十三条 对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能当场或提前办结的,承办处室和单位应当场或提前办结。对承诺办理的事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需要延长期限的,承办处室和单位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书面告知行政服务中心和申请人。
  第十四条 对需要变更的要件,由建设单位将变更后的资料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承办人对变更登记承担审查责任,同时将变更后的图文资料及时归档并记入《管理流程》,通知承办处室和单位跟踪监管。
  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其提供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办人、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审核和审批行为负责。
  第十六条 申办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联办和“特事特办”、服务经济等急办的重点工程项目,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协办。
  第十七条 局监察室负责监督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服务工作,对违反各项法规和程序的行为负责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后,行政服务中心及时将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统一转交建设档案馆保管。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3-06-22 01:10: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2/48786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建设   行政   审批   服务中心   管理   受理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