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制度(修改)最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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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英国议会
英国议会可追溯到13世纪,历经800多年,可以说是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的议会。经过1688年“光荣革命”的洗礼,英国渐渐出现现代议会的雏形,并且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英国的议会因有其优越性而被其他国家所借鉴、采用,对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产生重要的影响,常被称为“议会之母”。英国议会采用两院制,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两院之间在职责分工、权力的分配、地位、议员的产生方式上都有所不同,但彼此相互制衡,共同致力于立法和监督政府。在立法上,两院的程序都要经过“三读”;在监督政府方面,两院通过质询和控制政府财政等方式,在本章的案例二中可看到英国议会在伊拉克战争中始终有效地监督政府。长久以来,英国议会虽然被英国法律议会至上原则赋予了至尊地位,但近些年来,议会的地位不断受到本国行政权力的挑战,在加入欧盟之后更是受到冲击。在本章案例一伐支多塔姆公司案帮助我们理解欧盟法是如何对英国议会至尊地位产生冲击的。面对挑战与冲击,“议会之母”将会走向衰落还是日久弥新呢?东莞亲子游最佳地方
4.1现代议会制度史
4.1.1走向现代议会制度(1688最近新免费韩国电影高清至18世纪初)
1295年,爱德华一世为征收税款而召开议会,召集贵族、神职人员、骑士和市民代表,议事的代表性增强带来现代议会的代议性质。但英国现代议会又经过5个王朝的更替,议会在英法百年战争(1337-1453年)期间的作用突显,但在“玫瑰战争”(1455-1485年)中的地位下降,由“亨利八世奴颜婢膝的议会通过很多步骤,变成伊丽莎白女王发牢骚的议会、詹姆士一世反抗的议会以及查理一世的反叛的议会”,遭受短暂共和时期护国主克伦威尔的多次解散以及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的詹姆士二世钳制。至此,英国议会走过了将近400多年漫长的历史。这段议会制度史是围绕议会与王权之间的斗争而展开的。随着1688年光荣革命后詹姆斯二世的统治结束,国王与议会之间关于国家权力的争夺以议会胜利告终。因此,光荣革命被认为是英国君主立宪制建立的标志,也是现代议会的开端。
在推翻詹姆士二世统治之后,英国邀请詹姆士二世的女婿、荷兰执政官威廉和詹姆士二世的女儿玛丽共掌王权。但是,为了避免再次陷入邀请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那样的恶果,英国决定以法律的形式来限制王权,并在16892月召开的协商会议上,以威廉和玛丽接受《权利宣言》为条件,认可国王威廉三世和英国女王玛丽二世的合法地位。同年10月,议会通过《权利宣言》,经过国王和女王签署生效,称为《权利法案》。《权利法案》是一项重要的文件,它在英国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法案,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的原
辽宁抚顺热高乐园则,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等,并且使王权受到法律和议会方面的限制。该法案相关条文如下:
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纽约时间现在几点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黄山市旅游攻略景点介绍威廉和玛丽接受《权利宣言》
从《权利法案》的相关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到议会在努力限制王权。除此之外,议会为了确保自己的权力,接下来还通过一系列旨在削弱王权并扩大议会作用的法案。16893月,议会通过一项以财政问题来限制王权的拨款法案,授予国王每年120万镑的税款,并规定其中60万镑用于宫廷和非军事性开支,其余用作海陆军开支。这项法案使国王对外发动战争的权力受到财政限制。1694年,议会又通过《三年法案》,规定议会的任期为三年,
目的主要是“使国王不可能长期不要议会,使议会能够成为一个常设性立法机构”,三年限期是“为了防止国王和权臣在议会中培植自己的势力”张家界2日游最佳路线。值得注意的是,1707年的《王位继承法》,它被看做是《权利法案》的补充条款,用以进一步削弱王权,并由议会议立新君。这不仅破除了“君权神授”的国王统治合法性来源,也防止再次出现斯图亚特王朝复辟的可能性,从而进一步确认议会凌驾于君主之上的地位。
虽然一系列法案对王权作了诸多的限制,“下议院逐渐把国王的权力纳入他自己的掌握之中,虽然它这样做,却没有严重地削减国王在法律上的权利。所以国王在法律上仍旧具有他前辈们所具有的特征”。这意味着国王不是完全丧失权力的“虚位君主”,还是掌握着较大的权力,包括部分的立法权、大臣任免权、法案否决权、政府决定权、军队统率权,外交权等。这与总统制国家的总统权力相差无几。比如,威廉三世在立法方面曾对议会的《三年法案》行使否决权;在行政上他通过封赐贵族和官职俸禄来控制议会和政府,在重大政策上他往往是最后的决策者。在这一时期,国王和议会的权力处于均势状态。但相较于君主专制时期,国王不再具有优势或绝对的权力,不能随意干扰和解散议会。议会也不再只是向国王“表达意见的机构”,而是独立的“最高统治机构”和立法机构。
英国议会是由上议院(也称贵族院)和下议院(平民院)组成。但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议会上院比下院要有优势。上议院主要是由贵族和神职人员构成。上议院是“一个由统率者组成的议院”,“处于领导地位的贵族占据着贵族院,他们在平民院具有最大的影响力、并且支配着平民院”。这些议员在当时社会中享有优越的地位,因为他们手中握有当时国家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经济力量——土地。他们的政治权力与经济地位相匹配,主宰着英国的政治生活,控制下院。具体表现在:其一,下议院的议员虽然是经过选举而成为议员,但在选举前是由贵族提名,获得候选人资格,因而上议院能够控制下议院的议员结构;其二,由贵族提名的候选人当选为下议院议员,往往也代表土地贵族的利益,上下两院之间利益统一,下议院较少反对上议院,上院能够在议案上享有较大的权力。因而,贵族将议会下院变成他们手中的“一个不依赖于人民的关门的中世纪同业公会”。议会改革宣传家亨利·弗勒德也批评道;“下院是一个二流的贵族机构,而不是大众代议制机构”;其三,政府部门的要员大部分是由上议院贵族担任,由上议院控制着政府。其四,上院贵族与国王的关系比较好,两者在许多问题上有着共同利益,形成的联合力量牵制着代表人民的下院。虽然如此,下议院并不是软弱无能,它也在逐渐扩大自身权力,力图与上议院达到制衡。如在财政方面上,下议院反攻上院不断插手政府财政拨款方面的事务,重申它对政府财政拨款
的独享权力,不允许上院修改拨款法案,从而在18世纪初,下议院把财政拨款的控制确立为一种制度。
政府内阁制在这段历史时期处于萌芽阶段。内阁是由都铎王朝时期设立的枢密院演变而来。枢密院是由国王任命的官员组成,主要是咨询、决策、行政管理以及拥有部分立法权、司法权的机构。后来因为机构臃肿,出现行政效率低下和不易集中决策的弊端。复辟王朝时期,查理二世为了保密,成立一个小型顾问团来协助他制定重要的政策。这个顾问团曾用“外交委员会”、“秘密政治集团”、“内阁”等名字,后来一直使用“内阁”这一称呼。在威廉三世时期,他成立一个9人组成的内阁,辅助性格荏弱的玛丽女王处理政务,他偶尔主持内阁会议。其余大部分时间都是内阁自行召开小型会议。玛丽女王抱怨内阁揽权过重。加之,1701年《王位继承法》曾规定国王的命令须经相关大臣才能生效。内阁在威廉三世时期逐渐获得较大的行政权力,并且逐渐成为最高行政机关。但总的来说,18世纪初的内阁仍是附属于国王的行政机构,与议会也没有形成紧密的联系。首先,内阁要获得国王的支持,而不是获得议会多数的支持。再者,它不是由议会选举产生,也不是由议会的多数党组成,内阁成员并不都是议会议员,而是由国王任命的大臣。如1694年威廉三世任命支持他对外战争政策的辉格党组成第一个一党内阁,但当时议会的多数派是托利党人及其支
持者。内阁向国王而不是向议会负责,议会对其制约力较小,议会只能通过控制王权来制约内阁的行政权,以质询方式来监督政府内阁。
18世纪初,议会逐渐挣脱国王的控制,不再是国王的议事机构,能与国王权力相抗衡,成为英国实质上的最高统治机构,独立行使立法权。由于国王在这一时期仍是行政权力的掌控者,而政府内阁制未成熟,议会与政府的关系并不那么紧密,因而议会主要是通过法律来限制行政权力,控制国王权力。
4.1.2现代议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英国现代议会制度通过多次的改革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大致分为两个阶段,一是18世纪初至19世纪末现代议会制度成熟,国王的实际权力下降,议会拥有最高权力,同时伴随着政党制度、责任内阁制、选举制度的形成,“议会主权”达到鼎盛,可谓议会的“黄金时期”;二是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期,内阁取代议会,成为国家权力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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