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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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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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1.02.18
【字 号】汕府办[2011]10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呀诺达门票多少钱一张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蜈支洲岛在哪(汕府办〔2011〕10号)
市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汕尾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天津旅游景点分布图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的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指标及对应的地块总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统一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 T50353-2005)。
  第四条 经营性用地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地区可依据其上位规划),确定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容积率等指标,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应保持容积率指标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对于同一地块分期开发的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中容积率的上限。
  第六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
容积率指标。同一项目用地已完成部分建设并已公告预售的,剩余土地不得申请调整容积率。
  第七条 如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城市总体规划或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发生改变,导致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建筑退让、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及出让面积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出让地块面积或出让地块开发强度等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建设用地所在区域满足环境容量、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调整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调整的规划设计方案;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和市有关部门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通过初审、论证同意调整的,应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公示,如规划调整可能对利害关系人产生影响,应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听证;
  (四)经过上述程序后,认为可以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整理相关资料,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容积率指标函告建设单位或个人,并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市财政和市监察部门;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容积率变更的意见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善补充土地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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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补充土地出让手续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第九条 地块容积率增加后,新增加的建筑面积应补缴相应土地出让金,具体办法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经批准调整提高容积率的建设项目,不得提高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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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已审批的规划内容予以核实。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后的经营性用地容积率指标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收土地出让金或重新挂牌出让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许可。
  第十三条 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因历史等客观原因无规划条件的,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中确定了容积率指标的,以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为准;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中未确定容积率指标的,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确定容积率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
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通知书,建设单位按规划条件通知书重新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擅自提高容积率进行建设,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按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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