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0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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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极地海洋世界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9.05.27
施行日期
2009.05.27
文号
平政[2009]34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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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北京西山温泉度假村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科学发展,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保护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要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城市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发展垂直绿化,鼓励屋顶绿化,讲究植物配置。
  市规划、建设、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以下5类: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主要包括: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
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息、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期绿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并应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第十条 各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根据《平顶山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的绿化规划,绿化规划的绿地率应达到本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指标。规划设计方案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各单位绿化规划的实施,并负责绿化工程竣工后的验收。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按规定留足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的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3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7.5m2;旧城区改造的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30%。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体现地域特和文化特,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藤合理搭配,注重植物多样性,发展乔木和乡土树种,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的园林植物,加大科研力度,建设园林精品,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优先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西安地图高清全图 旅游  (一)公园、游园绿地率不低于70%,绿化广场绿地率不低于60%.
  (二)新建宾馆、饭店、大中型商业服务设施、体育馆的绿地率不低于30%。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四)新建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40%。
  (五)新建学校和30层以上建筑的绿地率不低于40%。
  (六)新建医院的绿地率不低于45%。
  (七)仓储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0%。
  (八)对外交通运输用地内的绿地率不低于30%。
  (九)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
  (十)改建、扩建、旧城改造项目绿地率可降低5个百分点。
  (十一)城市建成区内铁路、河渠两侧,环城道路的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30m。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规划区的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确因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项目未达到规定绿地率指标的,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异地绿化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的绿化设计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绿化工程认可手续。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综合考虑城市园林绿化等因素,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和走向。地上管线要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与生气,并相距1.5m以上,地下管线要与树木及绿化设施保持2m以上距离,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
  电力、通讯、公用、市政等部门新建管线,应服从园林绿化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避让、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裁定。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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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街道花坛、绿化带和行道树,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城市规划区的铁路、市郊区公路两旁绿化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地范围内和责任地段绿化管理。
  (四)沿街人行道外侧门前花坛、花带绿化由其所在沿街单位实行责任管理。
  (五)背街小巷的绿化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六)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七)其他单位管理、经营的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各单位应根据绿化任务,组建绿化专业队伍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业务上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不得占用城市绿地(含绿线范围内的铺装和水体)、拆除或损坏城市绿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和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m2以下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m2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地使用性质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地使用性质赔(补)偿费。
  公安消防、市政、电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遇到紧急情况下,确需砍伐、修剪、移植树木的,应当于事后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尽快处理,事后5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在城市的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在绿地内设置制做各种形式广告的,必须向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或宣传活动,并遵守绿地管理单位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并及时修剪、扶正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有下列损害城市绿化植物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三)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的。
  (四)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山西临汾附近旅游景点大全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第二十三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具有历史价值或者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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