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文帅与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文帅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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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文帅与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文帅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大观园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31 
【案件字号】(2020)苏08民辖终1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纯王伟柏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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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北京颐和园图片【当事人】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文帅 
【当事人】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文帅 
【当事人-个人】杜文帅 
【当事人-公司】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杜文帅 
【本院观点】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侵,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文帅因劳动受伤的地点位于淮钢烧结2某原料场大棚,该地点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侵,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文帅因劳动受伤的地点位于淮钢烧结2某原料场大棚,该地点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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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3日16时10分许,潘洪凯驾驶冀J×××××号车沿黄骅港港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振兴路与港城大街交口处时,与前方顺行左转弯掉头的于献林驾驶的冀J×××××号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于献林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潘洪凯弃车离开现场。该事故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一大队处理并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洪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于献林无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潘洪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刘万星主张其系冀J×××××号车的实际所有人,被告潘洪凯为其雇佣司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被告刘万星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潘洪凯驾驶的冀J×××××号车在人保财险沧州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分公司虽辩称事故发生后被告潘洪凯存在逃逸行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分公司在冀J×××××号车所投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内免除赔偿责任,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故对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分公司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市分公司在该车所投交强险医疗费项下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762.80元,在伤残项下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5187.80元,在财产项下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0元,在该车所投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400元,以上共计101350.60元。待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市分公司赔偿后,被告刘万星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赔偿款的义务,原告于献林应返
还被告刘万星垫付款10000元。被告潘洪凯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庭审权利。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赔付原告于献林各项损失共计101350.60元(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赔付后,原告于献林应返还被告刘万星垫付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于献林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有给付内容的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黄骅支行,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账号:69×××07)。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9元,由原告于献林承担15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承担12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
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人住所地为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枫景园商业楼某某,应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文帅与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文帅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魁北克是哪个国家的(2020)苏08民辖终13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枫景园商业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杜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文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文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民初44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人住所地为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枫景园商业楼某某,应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杜文帅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侵,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文帅因劳动受伤的地点位于淮钢烧结2某原料场大棚,该地点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王 纯
审 判 员  王 伟
赣州天气预报15天审 判 员  柏娟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浩
书 记 员  赵亚运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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