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忠涛、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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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忠涛、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规划 
【审理法院】湖北黄冈疫情最新情况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6 
【案件字号】(2020)冀行终4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江悦邱振刚李冠华  泰国国王
【审理法官】江悦邱振刚李冠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韩忠涛;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韩忠涛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韩忠涛 
【当事人-公司】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韩忠涛 
【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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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不足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行政征收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海政通告〔2017〕9号《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东李庄村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告》,只是对原有房屋征收决定内容上的延续,并没有对韩忠涛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韩忠涛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韩忠涛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裁定驳回韩忠涛的起诉并无不当。韩忠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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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1-27 04:52:22 
韩忠涛、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冀行终4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忠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樊海涛,该区区长。
     上诉人韩忠涛因诉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3行初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查明,2013年6月24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海政〔2013〕27号《关
于征收海港镇东李庄村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决定征收海港镇东李庄村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所有单位、个人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于同日据此以海政通告〔2013〕13号《关于决定征收海港镇东李庄村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通告》在被征收地东李庄村张贴公告。之后,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14日作出海政通告[2016]4号《关于继续实施东李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告》和2017年5月4日作出的海政通告[2017]9号《海港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东李庄村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告》,将征收期限分别延续至2016年6月15日和2017年5月25日,其他条件未做改变。李来忠、徐颖、张丙元、石卫东等四人于2018年5月21日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作出海政[2013]27号《海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海港镇东李庄村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违法,该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冀03行初90号行政裁定,因超过起诉期限,该院驳回其起诉。李来忠、徐颖、张丙元、石卫东等四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作出冀行终246号裁定,维持该院原审裁定。韩忠涛对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2017年5月4日作出的海政通告[2017]9号《海港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东李庄村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告》不服,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通告无效。
     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世界时间钟表
新疆自驾游游记精选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24日已经作出了《关于征收海港区东李庄村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决定对海港区东李庄村址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及其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2017年5月4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作出海政通告[2017]9号《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东李庄村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告》,从该通告内容看,除征收期限外,在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等都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对海政[2013]27号《海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海港镇东李庄村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时间延续的告知,不属于一个新的征收决定,对韩忠涛的权利义务不产生新的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韩忠涛的起诉。
     上诉人韩忠涛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一、涉案《通告》属于新的征收决定,并非原征收决定的延续。涉案《通告》是在原征收决定征收期限届满近五年后作出,根据该《通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又重新启动了房屋征收程序,且《通告》中规定了征收决定所具备的基本要件,征收期限,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单位等,因此涉案《通告》虽名为通告,实质上属于重新作出的征收决定。二、涉案《通告》属于新的行政决定。根据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针对刘凤华房屋作出的通知(2018)61号《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刘凤华房屋进行补偿的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其依据之一即为涉案《通告》。《补偿决定》的依据只能是征收决定,而不能依据一个不产生权利义务影响的程序性行为作出。三、在原房屋征收决定过期后,刘凤华房屋因未在征收期限内被征收而不再属于待征收房屋。正是因为涉案《通告》的作出才导致刘凤华房屋重新面临征收,而房屋作为刘凤华最重要的私人财产,其是否被依法征收决定刘凤华能否继续对其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因此该《通知》必然对刘凤华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四、一审法院严重超越了审理期限,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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