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粮顺大厦业主委员会、南平市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阅读: 评论:0

南平市粮顺大厦业主委员会、南平市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4 
【案件字号】(2020)闽07行终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文硕吴良福张钰梅 
西宁市内旅游景点攻略【审理法官】张文硕吴良福张钰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南平市粮顺大厦业主委员会;南平市自然资源局;戴美珠 
【当事人】南平市粮顺大厦业主委员会南平市自然资源局戴美珠 
【当事人-个人】戴美珠 
【当事人-公司】南平市粮顺大厦业主委员会南平市自然资源局 
【代理律师/律所】黄朝辉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鹿梅华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陈仁光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王新英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朝辉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鹿梅华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陈仁光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王新英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朝辉鹿梅华陈仁光王新英  宝安区
【代理律所】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南平市粮顺大厦业主委员会 
三清山旅游景点门票多少【被告】南平市自然资源局;戴美珠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上诉人以涉诉商住楼负一层房屋的规划用途是住户杂物间为由,认为行政机关将涉诉不动产权证颁发给原审第三人,侵犯了上诉人对该不动产的管理使用权,请求撤销该不动产权属证书。经审查,建设规划中规定房屋用途为住户杂物间或车库等,如同规划房屋用途为住宅,都仅是规定房屋用途,不同用途的房屋有不同的建筑设计要求,并无确定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的含义,法律也无规定住宅杂物间属于业主共有,上诉人也无证据证明通过买卖或赠与取得涉案房产权属,因此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行政机关颁发给第三人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上诉人有直接的法律上利害关系。并且,被诉行政行为系房屋转移行政登记行为,所涉及的不动产是否属于业主共有,系之前的其他行政行为所确定,不是由登记行为确定。综上,本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与上诉人南平市粮顺大厦业主委员会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台湾总人口有多少人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5:04:0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认定,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208号顺发综合楼(商住楼)系南平市粮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2002年7月22日取得原南平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南)房预售证第011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预售总建筑面积20549平方米,共148套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库房。其中,负一层房屋在许可销售范围内。原南平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管理科核准的《顺发住宅楼分户面积明细表》中载明顺发住宅楼分户总面积20910.63平方米,其中负一层房屋,套内面积551.31平方米,分摊面积104.25平方米,产权面积为655.56平方米。2006年12月8日,南平市粮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购房人戴美珠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戴美珠以650000元的价格购买顺发综合楼负一层房屋。2007年1月25日买卖双方共同向原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2007年2月8日,原房屋登记机关经审核,为戴美珠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向其颁发了南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粮顺业委会通过查询相关档案资料,获知南平市延平区东山
路208号顺发商住楼负一层房屋的规划用途是住户杂物间,认为负一层房屋为小区业主共有,被告为第三人戴美珠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损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粮××大厦西侧××层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某某),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依此规定,提起诉讼的主体应当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龙津药业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粮顺业委会上诉称,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该商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JD20020225号)记载,涉案商住楼是按01023号施工图进行建设。01023号施工图对涉案房产标注为“住户杂物间",南平市城乡规划局也证实,粮顺大厦西侧负一层为住户杂物间。因此,上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2、《顺发住宅楼分户面积明细表》不具有合法性,是虚假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据《顺发住宅楼分户面积明细表》办理被诉登记,侵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上诉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3、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南平市粮顺大厦业主委员会、南平市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闽07行终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平市粮顺大厦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编号2019-21,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某某粮顺大厦。
     负责人吴接睿,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慧玲。
     委托代理人黄朝辉,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鹿梅华,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戴美珠。
     委托代理人王新英,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平市粮顺大厦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粮顺业委会)因诉南平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南平自然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2行初1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208号顺发综合楼(商住楼)系南平市粮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2002年7月22日取得原南平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南)房预售证第011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预售总建筑面积20549平方米,共148套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库房。其中,负一层房屋在许可销售范围内。原南平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管理科核准的《顺发住宅楼分户面积明细表》中载明顺发住宅楼分户总面积20910.63平方米,其中负一层房屋,套内面积551.31平方米,分摊面积104.25平方米,
产权面积为655.56平方米。2006年12月8日,南平市粮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购房人戴美珠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戴美珠以650000元的价格购买顺发综合楼负一层房屋。2007年1月25日买卖双方共同向原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2007年2月8日,原房屋登记机关经审核,为戴美珠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向其颁发了南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粮顺业委会通过查询相关档案资料,获知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208号顺发商住楼负一层房屋的规划用途是住户杂物间,认为负一层房屋为小区业主共有,被告为第三人戴美珠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损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粮××大厦西侧××层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某某),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西安五日游攻略

本文发布于:2023-07-05 11:06: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2/51319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房屋   南平市   行政   登记   业主   上诉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