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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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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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岛丽江风景旅游区【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1.08
【字 号】晋市政办〔2021〕1 号
【施行日期】2021.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如家酒店北京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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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晋市政办〔2021〕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市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
 
晋城市市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盘活国有资产,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山西省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
  《晋城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市级党政机关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包括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含构筑物),其中地上建筑物包括市直机关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及闲置房产、未出售的住房、体育类房产、文化类房产、医疗类房产、写字楼、门面房、商铺、库房等。
  本办法所称集中统一管理,是指统一规划建设、统一不动产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处置利用、统一维修改造、统一物业管理。
  第三条澳门旅游网 市直机关不动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集中统一、权责明确、高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晋城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市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指导下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
  市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
好相关工作。
  使用单位享有不动产占有权、使用权,负责本单位不动产的财务会计核算、日常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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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统一规划建设
  第五条 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应会同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依据晋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市直机关实际需求及长远发展需要,制定市直机关建设用地统一规划,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区人民政府、泽州县人民政府应在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保障市直机关长远发展用地需求。
  第六条 市直机关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用途、规模、标准、内容、拟建地点和资金
来源等情况予以审核。使用单位按规定完善项目建设手续后,由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建设或委托建设。
  第七条 市直机关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危旧房产改造的,须经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完善项目建设手续,统一组织建设或委托建设。
  第八条 市直机关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培训等接待功能的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再用于市直机关现有此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第三章 统一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市政府授权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为市直机关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市直机关不动产登记统一管理。市直机关使用的不动产,应统一登记至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名下。由使用单位报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申请登记时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管理专用章。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核准,可以将不动产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第十条 根据市直机关不动产的实际状况,权属登记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市直机关不动产权属已登记到具体使用单位的,其权属要转移登记至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名下;不动产权属尚未办理初始登记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接到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权属登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不动产首次登记要求的文件、资料和图件,或者置换、购买不动产的批准文件和资料等,报送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后,按不动产登记程序将不动产权属登记到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名下。
  (二)原始资料不完备的,要按照尊重历史和兼顾现状的原则,凡可以确认国家没收、接收、接管、沿用、调拨、划拨、国家及财政各类投资和通过交换等方式形成的市直机关不动产,由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出具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以该证明为依据,办理相应权属登记手续。
  (三)市直机关不动产现状发生改变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因素损毁,实施城市规划导致已登记不动产发生变化,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新取得土地、新建成房屋以及不动产权属发生区划调整或坐落、界址、用途、面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等变化、以及发生征收、转让、互换、拆除、购置等行为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事项确定之日起60日内,根据不动产登记类型,提供相应批准文件或证明资料、图件,报送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后,办理相应权属登记手续。
  (四)因设定的抵押等他项权利尚未终止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暂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市直机关不动产,使用单位须向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并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待他项权利终止或解除查封、扣押后,再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一条 未经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核准,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不动产权属,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直接受理使用单位自行提出的不动产权属登记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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