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公(事)行罚决字〔2022〕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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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公(事)行罚决字〔2022〕002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晋公(事)行罚决字〔2022〕002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200 
【处罚日期】2022.01.13 
【处罚机关】晋州市公安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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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晋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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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安吉农家乐包吃住价格2022.02.22 17:49:44 
晋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公(事)行罚决字〔2022〕0023号
被处罚人王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xxxxx村xx路xxxx街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xxxxx村xx路xxxx街xxxx号。
现查明:2022年01月04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王x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车牌号为xx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晋州市候城大道处被晋州市执勤交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现场视频、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壹仟元整,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商银行晋州支行缴纳壹仟元整;由晋州市公安局送晋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或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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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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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7-09 21:04: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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