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征兵和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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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征兵和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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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芙蓉镇旅游攻略【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7.29
【字 号】滁政〔2016〕67号
【施行日期】2016.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征兵和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滁政〔2016〕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征兵和优待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义乌一日游必去的景点大全2016年7月29日
 
滁州市征兵和优待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云南11月份适合去哪里旅游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依法应征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岁以前,仍为被征集对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放宽至24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或者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第四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第五条  本市每年的征兵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按照省政府、省军区征兵命令执行。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为同级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征兵领导小组,市政府联系武装工作的领导兼任市征兵领导小组组长,军分区参谋长、政治部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市征兵领导小组副组长,军分区参谋长兼任市政府征兵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政府相应成立征兵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兼任同级征兵领导小组组长,县(市、区)政府联系武装工作的副职领导和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兼任同级征兵领导小组副组长,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部长兼任同级政府征兵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成立征兵办公室。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卫生、民政、财政、交通、人社、法制等部门人员组成,下设征集、宣传、体检、政治考核、运输、执法等职能组。
  征兵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实施国家有关征兵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地区征兵工作具体计划、工作安排、任务分配、保障方案,以及保证新兵质量的措施;
  (三)掌握征兵工作进展情况,督促落实征兵政策;
  (四)组织实施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学历审查以及审定新兵;
  (五)协助部队领兵人员管理新兵,组织新兵输送;
  (六)负责征兵工作总结和统计工作;
  (七)接待和处理征兵中的来信来访;
  (八)承办退兵事宜;
  (九)具体承办征兵奖励、处罚工作;
  (十)做好征兵全过程的安全工作;
  (十一)其他有关事宜。
  征兵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兵役机关负责。
  第九条  各级政府对征兵工作负总责。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职责,协同做好征兵和相关优待工作:
  (一)宣传部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兵宣传计划,组织开
展征兵宣传;
  (二)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各类院校开展征兵宣传动员和初选预征,做好在校大学生入伍、退役相关服务,负责应征公民的学历审查;
  (三)公安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考核和由于政治原因退兵的复核、接收落户;
  (四)卫生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抽查和由于身体原因退兵的复查;
  (五)民政部门负责征兵优抚、退役安置和军属优待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转接待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征兵工作所需经费;
  (七)交通部门负责新兵运输保障,协助做好运输中的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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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法制部门负责兵役违法行为处罚的行政执法监督;
  (十)其他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征兵工作。
  第十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按照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要求,成立征兵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兼任征兵领导小组组长,并按照市、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部署要求,落实本地区、本单位的征兵任务。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
 
第三章 征兵宣传
  第十二条  各级宣传部门和兵役机关政治部门是征兵宣传工作的责任单位。
  各新闻媒体要主动承担公益性征兵宣传的社会责任,按照兵役机关要求,做好征兵宣传工作落实。
  第十三条  各级宣传部门和兵役机关政治部门要广泛宣传兵役法规和征集、优待、安置等政策,宣扬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成就,宣传本地区现役官兵和退役军人先进典型,激发适龄青年参军报国热情。
全国地图高清版大图片  第十四条  征兵期间,各级电视台要在黄金时段播放征兵宣传片和字幕,广播电台要设立专题节目,报纸要开设专栏,政府网站要设立专页,开展征兵宣传。
中央确定青田并入温州  协调通信运营商发征兵信息。基层武装部要采用现场咨询、图片展览、标语横幅、板报橱窗等形式广泛宣传,并组织专武、民兵干部进厂入校、进村入户面对面宣传。
 
第四章 兵役登记
  第十五条  县(市、区)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兵役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按照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辖区内适龄公民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
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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