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超国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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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超国家
作者:***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1期
        摘 要 欧盟具有很强的超国家性,这是欧盟区别于一般国际组织的重要特性。相应的,欧盟法也具有一定的超国家性,在欧盟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中,有两大基本原则,直接适用原则与优先原则。优先原则作为成员国法与欧盟法冲突时适用的原则,自确立以来一直在争议中发展,并且将会在成员国的配合、制衡与共同探索中持续发展,从而使欧盟法得到更好的适用。
厦门灵玲国际马戏城        关键词 欧盟法 超国家性 优先原则燕子沟风景区怎么样
        作者简介:刘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5级本科生。
北海涠洲岛攻略与费用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ki.1009-0592.2018.04.121
        欧盟是一个集经济、政治、外交、司法等领域全方位一体化的区域性组织,是目前世界三亚哪些景点值得去
上最为完善的经济组织。随着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欧盟成员国主动让渡出部分主权,从而使得欧盟成为了一个超国家的区域性组织。
北京怀柔房价        超国家性是欧盟区别于其他国际组织的最大特性,欧盟的超国家性可以在很多地方得到体现,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欧盟法的超国家性。欧盟法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或国内法,是介于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一种法律体系,其超国家性在在法律创制、对成员国的效力以及执行机关等方面都有所体现。在欧盟法对成员国的效力方面,欧洲法院对欧盟法享有统一的解释权,并在实践中确认了两个基本原则,即直接效力原则与优先原则。直接效力原则不可避免地导致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产生抵触与冲突,此时作为成员国法与欧盟法相冲突时应适用的优先原则就成为了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
        自1964年“科斯塔案”确立欧盟法的优先原则以来,成员国与欧盟之间产生过很多争议,成员国常常会以欧洲法院越权为由来争取国内法院的管辖权,从而拒绝优先适用欧盟法,这使得优先原则受到极大的挑战。但随着时间发展,各成员国法院的态度从原本的坚决反对到现在的逐步接受,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由此,欧盟的超国家性也更加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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