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要碳交易市场交易机制及中国碳交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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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论
    在信息传播如此发达的时代,碳市场或多或少曾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但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他仍然是神秘而遥远的存在。由于现行国际规则限制、我国的发展阶段限制和目前全球碳市场结构等因素的影响,碳市场还远远没有发展为成熟市场。全球碳市场从2005年可以忽略不计的市场价值发展到2009年1386.95亿美元的年市场价值,与之对应,我国碳市场从2005年底几乎没有交易额的情况逐步发展为以几何倍数增长,到目前每年几十亿美元的市值。随着碳市场在中国的迅速发展,了解世界主要碳交易市场,建立中国自身的碳交易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碳市场的出现基于低碳经济模式中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目的的采取的排放权制度及其他碳排放指标量化体系。碳市场是专门针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从而促进低碳发展而出现的全新市场,它是将碳排放权及减排措施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效应科学量化成为指标后的指标交易市场[1]。科斯(Coase)的交易费用理论是排放权交易建立的理论基石,碳交易遵循科斯的一般商品交易定理。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综合治理会给企业造成成本差异,这种差异可以用单位碳排放当量的交易价值来衡量,充当一般等价物,因此碳交易就具有了交换和价值功能,进一步就有了货币的功能,从性质上讲碳交易就是一种碳货币。一方面,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可以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另一方面,碳货币的实施过程中可以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甚至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2]
《京都议定书》包括28个条款和两个附件。对发达国家规定了有约束力的量化减排义务,具体内容为: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在2008—2012年内,应将二氧化碳等六种气体减排量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削减5%。同时为每一发达国家规定了具体的减排任务。京都议定书还出台了三种减排的灵活机制:一是联合履约;二是清洁发展机制;三是排放交易,允许发达国家之间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在某些国家愿意和能够承担更多减排义务的情况下,另一国家便可以承担较少的减排义务,甚至增加其排放[3]。中国作为经济转型国家,通过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参与到国际碳交易体系中。气候变化变化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2009年11月26日,我国政府宣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决定到2020年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4]。这不仅是为了应对欧美等发达国家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上向我国施加巨大的压力,而且也是切实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借鉴外国发展碳交易的经验,建立中国碳交易体系显得尤为迫切。邯郸旅游景点大全排名一日游
2.欧盟碳交易市场
在《京都议定书》艰难的形成期间,欧盟开始推动本区域碳市场的创建。作为一个多国家联盟,欧盟为协调各成员国制定了法律要求叫做欧盟指令,为应对气候变化,2003年6月,欧盟立法委员会通过了的EU ETS排放指令Directive2003/87/EC,该指令设计了欧盟排放交易制度,其主旨是为对工业界排放温室气体设下限额,并且拟创立全球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放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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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排放权交易计划的目标是提供一个为期三年的第一阶段(2005-2007年)交易机制,即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成员国所释放出的排放许可有95%必须免费分配给各厂商,并且要求在运作前3个月完成分配手续。直到《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限开始,然后与第二阶段(2008-2012年)同步进行。即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成员国释放的排放许可有90%必须免费分配给各厂商,并且要求在运作前12个月完成分配手续。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在《京都议定书》承诺的目标是比1990年基准降低8%的温室气体排放,长期目标是70%,排放权交易计划是欧盟完成此目标的主要计划。
2.2定义必须参与EU ETS的项目活动与温室气体
8%的减排承诺包含各种目标,分配给欧盟的会员国家。然后由每国列出排放权交易计划设定为目标的设施,包括能源行业(拥有耗能20百万瓦以上内燃机产业、炼油业)、钢铁行业(每小时产量2.5t以上)、水泥行业(每天产量500t以上)、玻璃行业(每天产量20t以上)、陶瓷行业(每天产量75t以上)、纸浆制造厂(每天产量20t以上),规定了适用的温室气体类型为CO2、CH4、N2O、HFCs、PECs、SF6准时天气预报下载安装最新版。欧盟25个成员国总共有约115000个这类设施,涵盖目前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45%。会员国各自拟定一套国家排放配额计划,并将国家分配的减量目标分派给各设施。各国的计划也保留特定数量的配额为新加入者储备,从而为新设施和新公司提供灵活性。
2.3制定国家排放许可分配计划的原则
1.各国排放许可分配的总量必须与各国在《京都议定书》所赋予的减排目标相符
2.排放许可分配必须考虑到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潜力,各国在分配时可以各单位产品排放的平均值为基础
3.若欧盟通过增加二氧化碳排放的法规,则必须考虑此因素
4.分配计划对于不同厂商和行业之间,不得有歧视行为
5.分配计划必须包括对新进场者加入的规定
6.分配计划必须考虑到“提前行动”行业所做的减排贡献,而“排放标杆”必须按照可行的最佳可行技术来制定,因此可保障提前行动行业的利益
7.分配计划必须考虑能源效率科技
8.制定分配计划前,必须让公众表达意见
9.分配计划必须列出所有参与分配的厂商名单,以及各厂商所分配的排放额度
10.分配计划必须包括竞争力变化的分析等方面
2.4排放交易权的分配程序
制定规定了排放交易权的分配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1.确定所有必须参加排放交易厂商的名单
2.确定将分配给所有参与排放交易行业的排放许可总量
3.确定各行业所分配到的排放许可,分配过程必须透明,且按照其最近的实际排放情况;
4.确定各厂商所分配到的排放许可,分配依据为其最近的实际排放情况,若该厂商反对,可提出其他替代方案来分配给该行业的各厂商。
2.5排放交易权分配准则
指令规定了排放交易权分配准则为按照基准年排放。该准则就是选择过去一段时间的实际排放量,作为未来分配排放许可的标准。由于排放量可能会随经济状况循环而有所波动,因此可以过去数年的平均值作基准值,在经过“平衡因子”与“修正因子”来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排放许可=基准年排放量*平衡因子*修正因子
新闻综合频道在线直播    其中:平衡因子是为配合减排目标,各厂商分配到的减排百分比;对于修正因子,各部门或各厂商有其特别情况,需加以考虑并调整。
    同一行业中,各厂商所分配到的排放许可按照排放标杆法依据以下客观公式来分配:
    排放许可=标杆排放因子*生产量*平衡因子
    在EU ETS排放指令Directive 2003/87/EC获得通过的五年半以后,基于EU ETS第一阶段的经验,2008年12月17日,欧盟峰会通过了EU ETS排放指令修订2009/29/EC.
2.6 EU ETS排放指令修订介绍
2.5.1 增加2020减排目标
    EU ETS排放指令修订规定了减排目标为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比1990年降低20%;如果能达成一个全球减排的协议,这个减排承诺可进一步提高到30%。
    为了达成这个目标,EU ETS排放指令修订2009/29/EC规定了三个与能源相关的子目标: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增长到20%;作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一部分,2020年生物燃料在各成员国交通燃料的比例至少达到10%;通过提高能源效率,到2020年能源消耗总量减少20%。
2.5.2扩大必须参与排放交易的项目活动范围
    EU ETS排放指令在参与排放交易项目活动范围里增加了航空领域、石油化工、氨、铝业中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制酸中的氮氧化物排放和制铝中PFCs排放;排放少于25000t CO2 的工厂将不必参与排放交易体系。
    2.5.3逐步建立起拍卖制度,替代原有的排放权的国家分配计划
在EU ETS第一和第二阶段,在欧盟层次上分配配额由各成员国在国家层面上制定分配计划,为强调欧盟内部协调和统一,第三阶段EU ETS将在欧盟层次上而非成员国层次上分配。EU ETS原来企业免费获得的配额许可将从2013年开始逐渐由拍卖许可代替。
EU ETS将欧盟排放贸易体系所覆盖的工业部门按照碳泄漏的风险划分为两类:对于面临显着碳泄漏风险的工业企业,排放许可在最佳可获得技术的基础上100%免费发放;其他企业2013年可免费获得80%的排放许可,之后逐年降低,到2020年降低至30%,预期2027年全部拍卖;总配额的5%储备起来用于新加入者(电力部门除外),在2020年没有用于新加入者的配额储备将被拍卖。
2.5.4 更灵活使用CDM/JI减排信用
根据指令修订后的规定,如果国际社会未就“后京都”减排达成一致协议,CDM和JI减排信用只能使用2
012年以前批准的项目产生的剩余信用,且这些信用只能使用到2014年;如果届时能够达成新的国际气候协议,那么额外的CDM和JI信用将被允许使用(只有达成新协议的国家的减排信用才被接受)。
2.6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基本特征[4]
2.6.1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属于总量交易(cap-trade)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具体做法是,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欧盟委员会颁布的规则,为本国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确定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产业和企业,并向这些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权——欧洲排放单位(EUA)。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量,?那么它就可以将剩余的排放权放到排放市场上出售,获取利润;反之,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否则,将会受到重罚。欧盟委员会规定,在试运行阶段,企业每超额排放1吨二氧化碳,将被处罚40?欧元,在正式运行阶段,额提高至每吨100?欧元,并且还要从次年的企业排放许可权中将该超额排放量扣除。由此,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创造出一种激励机制,它激发私人部门最大可能地追求以成本最低方法实现减排。欧盟试图通过这种市场化机制,确保以最经济的方式履行《京都议定书》,把温室气体排放限制在社会所希望的水平上济南方特攻略[4]
2.6.2欧盟排放交易体系采用分权化治理模式
分权化治理模式指该体系所覆盖的成员国在排放交易体系中拥有相当大的自主决策权,这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与其他总量交易体系的最大区别。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覆盖27个主权国家,它们在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体制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采用分权化治理模式,欧盟可以在总体上实现减排计划的同时,兼顾各成员国差异性,有效地平衡了各成员国和欧盟的利益。欧盟交易体系分权化治理思想体现在排放总量的设置、分配、排放权交易的登记等各个方面。如在排放量的确定方面,欧盟并不预先确定排放总量,而是由各成员国先决定自己的排放量,然后汇总形成欧盟排放总量。只是各成员国提出的排放量要符合欧盟排放交易指令的标准,并需要通过欧盟委员会审批,尤其是所设置的正式运行阶段的排放量要达到《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在各国内部排放权的分配上,虽然各成员国所遵守的原则是一致的,但是各国可以根据本国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排放权在国内产业间分配的比例。此外,排放权的交易、实施流程的监督和实际排放量的确认等都是每个成员国的职责。因此,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遵循共同标准和程序的27个独立交易体系的联合体[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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