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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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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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杭州度假酒店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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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6.04.21
【字 号】鄂教财[2006]8号
【施行日期】2006.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工作的通知
(鄂教财[2006]8号)
各市、州、县和神农架林区教育局、物价局和财政局:
  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5]8号)要求,为了进一步明确政策,规范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收费行为,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今年中考起,全省公办普通高中实行在学校当年实际招生人数内分计划生和择校生两种形式的招生收费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计划生招生比例,规范择校生招生比例
  全省省级重点(示范)高中、市(州)级重点(示范)高中、一般高中招收的计划生比例分别不得少于本校当年实际招生人数的70%、80%和90%;招收的择校生比例分别不得高于本校当年实际招生人数的30%、20%和10%。
  择校生仍按原规定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有关高中计划管理及招生办法将另文规定。
  二、严格执行省定普通高中收费标准
  计划生的学费标准为:省级重点(示范)高中和市(州)级重点(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350元。武汉市城区高中计划生学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比例不超过省定标准的20%),具体标准由武汉市提出后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
  择校生的学费标准为:省级重点(示范)高中三年学费最高不得超过2.7万元(即每生每学期4500元)、市(州)级重点(示范)高中三年学费最高不得超过2.1万元(即每生每学期3500元)、一般高中三年学费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即每生每学期2500元)。上述收费标准为全省最高限额标准,任何地方和学校不得突破。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省定最高限额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执行标准。择校生按此规定缴纳学费后,学校不得再加收学费。学费由学校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本通知所指的省、市(州)级重点(示范)高中名单附后。今后,新批准的省、市(州)级示范公办高中学校,须经省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相应的学费标准。
  三、切实落实对贫困生家庭学生的资助政策
  各有关高中必须从择校生收费中拿出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对达到计划生和择校生分数线的贫困家庭学生,学校应考虑其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适当减少或免交学费。
  四、严格实行高中招生收费公示制度
  各市、州、县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要将辖区内所有高中的招生计划(包括总数和分类计划数)、最低录取分数线、收费标准在当地多渠道多形式地进行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各市(州)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公示内容联署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所有高中必须在学校固定位置常年公示本校各招生计划的比例、收费标准等情况,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媒体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监督。
  招生收费公示后,凡在公示收费项目以外收取费用的,均视作乱收费行为。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各级政府和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五、进一步加大治理违规收费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各类计划招生比例和收费标准。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坚持“阳光招生、阳光收费”。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学校收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向学校乱摊派或搭车乱收费,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市(州)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学校招生收费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凡是违规收费,必须督促相关学校全额退还给学生;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本通知明确的招生比例和收费标准,从2006年中考开始执行。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
法”的原则,对在校生的收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各市、州接此通知后,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内制定实施办法。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告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
  附件:省、市(州)级重点(示范)公办高中名单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省、市(州)级重点(示范)公办高中名单
(共214所)
  1、邛崃天台山图片省重点(示范)公办高中(70所)
  武汉市(24所):武汉市第一中学、武汉市第二中学、武汉市第三中学、武汉市第四中学、武汉市第六中学、武汉市第十一中学、武汉市十二中、武汉市第十四中学、武汉市十七中、武汉市第四十九中学、吴家山中学、湖北省武汉中学、湖北省水果湖高级中学、武
汉外国语学校、湖北省武昌实验中学、华中师范大学第一附属中学、武钢第三子弟中学、洪山高中、汉口铁中、新州区第一中学、黄陂区第一中学、武汉市汉南一中、江夏一中、蔡甸区汉阳一中、
  宜昌市(8所):宜昌市一中、枝江市一中、葛洲坝六中、当阳高中、宜昌市三峡高中、夷陵中学、宜都一中、长阳一中
  荆门市(5所):荆门市龙泉中学、钟祥一中、京山一中、沙洋中学、东宝中学
  襄樊市(4所):襄樊四中、襄樊五中、襄铁一中、襄阳一中
  黄石市(1所):黄石二中
  荆州市(8所):沙市中学、洪湖一中、监利一中、荆州中学、石首一中、公安一中、江陵中学、公安县车胤高中
  咸宁市(2所):鄂南高中、赤壁一中
  恩施州(3所):来凤一中、利川一中、恩施自治州高级中学
  黄冈市(5所):黄冈中学、麻城一中、黄梅一中、红安一中、浠水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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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堰市(4所):东汽一中、丹江口市一中、十堰市第一中学、郧阳中学
  孝感市(2所):孝感高中、汉川一中
  仙桃市(1所):仙桃中学
  随州市(2所):随州一中、广水一中
  鄂州市(1所):鄂州高中
  2、市州级重点(示范)学校(144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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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25所):武汉市育才中学、汉市第二十中学、武汉市实验学校、武汉市第十六中学、武汉市育才高中、武汉市第十九中学、武汉高第六十八中学、武汉市第二十七中学、武汉市第二十九中学、武汉市第二十六中学、武汉市第六十五中学、武汉市第二十三高中、武汉市第十五中学、武汉市女子高级中学、湖北大学附属中学、武汉市东湖中学、蔡甸区第二中学、江夏区实验高级中学、新洲区第二高级中学、新洲区第三高级中学、新
洲区第四高级中学、武汉市经济开发区一中、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第四中学、一冶四中、武汉市常青一中
  荆州市(6所):荆州市北门中学、松滋市第一中学、公安县第二中学、石首市南岳中学、监利中学、沙市一中
  恩施州(7所):恩施市一中、建始县一中、巴东县一中、巴东县二中、宣恩县一中、咸丰县一中、鹤峰县一中
  黄冈市(19所):蕲春县第一中学、蕲春县实验中学、武穴中学、罗田县第一中学、英山县第一中学、英山县石镇中学、黄州区第一中学、团风县第一中学、黄州中学、红安县第二中学、黄梅县第五中学、武穴市梅川高中、武穴市实验高中、武穴市育才高中、浠水县实验高中、浠水县闻一多中学、罗田县三里畈高中、黄州区西湖中学、罗田县骆驼坳中学
  孝感市(12所):汉川二中、汉川高中、云梦梦泽高中、云梦一中、应城二中、云梦曲阳高中、安陆一中、孝感市第一高级中学、孝昌县第一高级中学、大悟县第一中学、应城市第一高级中学、三江航天一中
  宜昌市(12所):宜昌市第二中学、宜昌外国语学校、夷陵区东湖高中、宜都市第二中学、枝江市第二高级中学、当阳市第二高级中学、当阳市河溶高级中学、远安县第一中学、兴山县第一中学、秭归县第一中学、五峰县第一中学、○六六基地一中
  襄樊市(10所):襄樊一中、南漳县一中、谷城县第一中学、保康县一中、老河口市一中、枣阳市第一中学、宜城市第一高级中学、枣阳市白水高中、枣阳市师苑高中、襄樊市东风中学
  黄石市(8所):黄石市实验高中、黄石市二十中、有一中、大冶市第一中学、大冶市第二中学、大冶市实验高中、黄石市第三中学、阳新县第一高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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