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取消高等学校重新学习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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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取消高等学校重新学习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上海浦东机场内住宿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6.02.06
【字 号】鄂价费[200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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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天气预报15天查询∙【施行日期】2006.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取消高等学校重新学习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06〕25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西安市内旅游攻略自助游  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督查组和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办公室的要求,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取消高等学校重新学习学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鄂价费[2003]198号)和《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及资助贫困生工作的通知》(鄂价费[2005]141号)制定的重修费学费标准的具体计算办法和“学生考试不及格应免费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不得收取补考费。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校可收取重新学习的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各高等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重新学习学费。
  各高等学校接通知后,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本通知自2006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安吉中国大竹海
二00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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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学费   重新学习   通知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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