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民航局令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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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制定机关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
1990.02.03
施行日期
1990.11.01
文号
民航局令第6号
主题类别
气象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部门规章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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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民航局令第6号 一九九0年二月三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章 航空气象观测
  第一节 机场观测
  第二节 高空风观测
  第三节 雷达探测
  第四节 飞机观测
  第四章 飞行气象情报
  第一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分类
  第二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组织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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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传递
  第四节 气象资料的收集与图表的制定
  第五章 航空天气预报
  第一节 天气分析
  第二节 航空天气预报的编制和发布
  第三节 航空天气预报的范围和时效
  第六章 重要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安溪天气预报15天
  第一节 重要气象情报
  第二节 机场警报
  第三节 风切变警报
  第七章 航空气象服务
  第一节 航线飞行
  第二节 通用航空作业飞行
  第三节 训练飞行
扬州景点推荐一日游  第四节 航班气象服务方法
  第八章 资料与科研
  第一节 气象资料的收集与处理
  第二节 气象科研工作
  第九章 气象仪器设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依据。民航各级领导、全体气象人员和使用部门均须遵照执行。凡民航气象的各种规范、细则、手册等
均应符合本规则。
  第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搜集、整理、分析气象情报、资料,及时准确地提供飞行所需的气象情报,为保证飞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服务。
  第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在组织与实施气象服务中,应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精心组织、精心观测、精心预报。
  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业务工作,接受国家气象局的行业管理,应当立足现有条件,加强业务建设。有计划地补充、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与国内气象部门的联系,大力开展技术革新和科研活动,不断提高气象人员的技术素质;积极引进并开发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逐步实现民用航空气象预报方法客观化、气象观测自动化和气象情报传递现代化;根据国际、国内飞行需要,合理设置民航各级气象台、站,全面规划,明确分工,形成一个大、中、小相结合的气象服务体系。
  第五条 积极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世界气象组织以及国家之间的航空气象技术业务活
动,加强国际间的航空气象信息交流,掌握国际航空气象发展动向,吸收采用国外航空气象服务的先进经验。技术研究成果和技术标准。
  第六条 民航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技术考核制度、执照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检查指导,以身作则,并教育所属人员树立优良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执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热爱本职工作,爱护仪器设备,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航空气象服务质量,全心全意地为保障飞行安全服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民航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筹管理全国的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划全局的气象业务建设;颁发统一的规章制度;制定年度的工作计划;组织收集、研究、编译出版国内外有关航空气象技术文献、资料;组织业务技术经验交流;审报全局的气象仪器设备的更新和器材购置计划;组织大型、精密气象仪器和专用电子电器的设备安装、调试
和验收;参与检查处理与气象有关的重大飞行事故;参加国际航空气象技术业务活动,承办有关国际航空气象业务和签订国际通航气象技术服务协议;督促检查气象服务和气象建设工作。
  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飞行学院(以下简称院),负责管理所辖地区内的气象工作。制定本地区气象业务建设规划;组织本地区气象服务;拟定本地区气象工作年度计划和业务学习计划;组织检查所辖气象中心、台、站的工作质量和技术业务考核;参与调查和处理本地区范围内与气象有关的飞行事故;组织收集、整理、审核、上报本地区各气象台、站月总簿、年总簿;组织技术业务经验交流;制定本地区有关气象工作的补充规定;审报本地区气象器材、物资、仪器配备计划;组织气象仪器设备的安装验收、检查修理以及气象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参与本地区内国际通航技术服务协议中有关气象条款的签订。
  三、民航气象中心、台、站,负责组织与实施分管范围内的气象服务;进行气象仪器设备的计划申报和储存保管、检查维修;贯彻落实上级的工作、学习布置和颁发的规章制度;按时填报气象台、站历史沿革档案,月、年报表和每月工作情况;上报气象台、站观测月总簿、年总簿;编写本机场气候志,总结技术业务经验,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 民航气象台、站的设置:
  民航局设民航气象中心;
  地区管理局或由民航局指定的地点设民航中心气象台;
  机场设机场气象台或气象观测站;
  导航点根据需要设气象观测站。
  第九条 民航气象中心负责:全国重要航空天气预报图,每日定时编制4次;特定等压面的高空风、高空气温预报图或特定等压面的网格点高空风、气温预报,每日定时编制2次;掌握国内、国际航线上重要飞行的气象情况;收集、转发、交换与国外飞行有关的气象情报;答复天气咨询。提供所绘制的预报图用传真手段进行播发。
  第十条 中心气象台负责:24小时定时或不定时机场天气预报;24小时定时天气报告、趋势型着陆天气预报、起飞天气预报、特选天气报告;机场天气警报;服务区内的机场起飞的航空器高空飞行航路天气预报;收集与交换气象情报;机组、空中交通管制人员
(以下简称管制人员)、飞行签派人员需要的天气讲解、飞行气象文件或经协议的特殊项目服务;监视本服务区内航路上的天气演变,并按规定发布本服务区内重要气象情报和其他有关的气象情报。
  第十一条 机场气象台,按任务分为两类:
甘南最值得去的景点  飞行繁忙的机场气象台负责:24小时定时或不定时机场天气预报;24小时定时天气报告或不定时天气报告、趋势型着陆天气预报、特选天气报告、机场天气警报;服务区内的机场起飞的航空器中、低空飞行航路天气预报以及通用航空飞行的气象服务;收集与交换气象情报;机组、管制人员和飞行签派人员需要的天气讲解、飞行气象文件或飞行天气报告表以及协议的特殊项目服务。
  一般机场气象台负责:不定时的机场天气预报;指定时间的天气报告、特选天气报告、机场天气警报;收集与交换气象情报;机组、管制人员和飞行签派人员需要的天气讲解、飞行气象文件或飞行天气报告表以及经协议的特殊项目服务。
  第十二条 气象观测站负责提供不定时的天气报告和特选天气报告。
  第十三条 国际机场、飞行繁忙的机场气象台的设置由民航局统一规划,地区管理局(院)负责组织筹建,其迁移或撤销需经民航局批准。
北京旅游攻略3日游  第十四条 地区管理局(院)范围内的地方航线(训练飞行)或通用航空作业基地气象台、站的设置由地区管理局(院)规划筹建,其迁移或撒销由地区管理局(院)批准,报民航局备案。
第三章 航空气象观测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
第一节 机场观测
  第十五条 机场气象观测的天气报告是为气象预报人员、飞行人员、管制人员和飞行签派人员提供的飞行气象情报,也是为开展气象科学研究积累原始资料。观测结果必须具有准确性、代表性和比较性。因此,观测的场地必须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观测的地点必须能使观测员观测到跑道方向的天气状况。观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观测的人员必须具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
  第十六条 机场气象观测分为:
  一、定时观测 每天24小时或指定时间内进行每小时一次的观测。
  二、不定时观测 只在机场有飞行任务时进行每小时一次的观测。特殊需要时,也可每隔半小时进行一次观测。
  三、特殊观测 指机场的地面风、能见度、跑道视程、天气现象和云出现特殊变化并达到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时所进行的观测。
  第十七条 特殊观测:
  一、龙卷、雷暴、冰雹、雨夹雪、冻雨、吹雪、尘暴或沙暴和飑等特殊天气现象出现、消失或强度有显著变化时;
  二、低云高、低能见度(跑道视程)以及地面风的限制值特殊气象要素等于或低于规定的机场最低天气标准时;
  三、管制员根据保障飞行需要临时提出的特别要求时。
  国际机场按国际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机场有航空器起飞、降落,机场天气接近最低天气标准时,根据管制部门请求,机场气象台可派观测员随同起机线管制员前往起飞进行观测,并提供服务。观测结果应进行记录。观测项目:
  一、地面风;
  二、天气现象;
  三、跑道方向能见度;
  四、低云高。
  机场设有自动化观测系统,不进行起飞观测。
  第十九条 定时或不定时机场气象观测项目:
  地面风(向、速、最大)、能见度、跑道视程、天气现象、云(量、状、高)、气温、露点、气压(QNH、QFE)和补充情报。
  根据需要还应进行降水量、积雪深度、最高(低)气温或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 天气接近机场最低天气标准或遇重要飞行任务时,观测值班员或观测负责人,应当适时组织集体观测,并主持讲评。
  第二十一条 配有测云高设备的气象台(站)当机场有航空器起飞、降落而云高接近机场天气标准时,必须进行云高实测。
  第二十二条 天气报告、特选天气报告应当按统一规定的国际航空电码“METAR”、“SPECI”电码格式编成机场天气报告、特选天气报告。补充情报加在机场天气报告结尾,应用英文明语缩写编报。此类报告传送到机场内、外有关使用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机场自动化观测系统,包括相应的测量和计算的自动设备、监视和遥示地面风、跑道视程、云高等设备。在技术情况许可下,应当进行收集、处理和显示影响航空器起降的气象参数,并传递到使用单位。
第二节 高空风观测
  第二十四条 机场气象台(站)的高空风观测分定时不定时两种。每日定时观测次数、时间由各气象台自定。不定时观测根据飞行任务和气象预报的需要,由值班预报员提出,观
测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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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气象   飞行   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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