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良宝与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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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良宝与芜湖市山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4 
【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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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良宝;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杨良宝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杨良宝 
【当事人-公司】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汪庆丰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谢文婕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黄玮琪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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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陆迦楠汪庆丰谢文婕黄玮琪 
【代理律所】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 
南靖土楼住宿攻略【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杨良宝 
【被告】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补偿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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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
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本案中,杨良宝经营的三山区绿奥禽类养殖场因被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依据上述规定,三山区政府应依法予以补偿。三山区政府作为法定补偿义务机关,前置的关闭行为使其当然地具有履行补偿职责的法定义务,并不属于依申请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定职责义务,且本案所涉关闭养殖场的行为并不属于撤销行政许可的范畴,故杨良宝主张三山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不必先行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依职权主动履行补偿职责。但杨良宝直接向一审法院主张三山区政府履行给付义务不妥,因行政补偿应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对行政机关不予处理或处理结果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鉴于二审中三山区政府向本院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承诺待疫情稳定后积极主动与杨良宝协商补偿事宜,若协商不成会及时作出书面处理结论。故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不影响杨良宝的诉权和本案争议的实质化解,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5 08: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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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2月11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芜政办秘[2018]43号《关于印发芜湖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2018年4月25日,芜湖市农业委员会、芜湖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市农[2018]119号《关于印发2018年芜湖市漳河流域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知道意见的通知》,规定弋江、三山两区境内设堤防的按内堤角外延500米、未设堤防的按主河槽岸线外延500米划定禁养区,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和专业户一律关闭、拆迁。2017年8月23日,芜湖市三山区党政办公室印发[2017]33号《关于印发三山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原告杨良宝系个体工商户,经营三山区绿奥禽类养殖场,经营场所为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某某埠村,注册日期为2016年4月1日,经营范围为蛋鸡养殖、鸡蛋批发。2018年5月24日,芜湖市三山区农业委员会、芜湖市环境保护局三山分局、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办事处联合向原告杨有金养殖场(户)下发《关停通知书》,责令原告户于2018年5月31日前停止畜禽养殖、彻底关停,将养殖的畜禽自行处理完毕。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三山区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二、原告提起本案之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良宝上诉称:一审认定关停养殖场是行政许可法律关系错误;三山区政府关停养殖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系依职权行政行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一审要求其先行申请行政机关处理只会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上诉人杨良宝与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皖行终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良宝。
     委托代理人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庆丰,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78493085-4。
国庆节到哪里去旅游最好玩     法定代表人王贵成,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谢文婕,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玮琪,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良宝因诉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简称三山区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2行初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杨良宝在一审中诉称:其经营的三山区绿奥禽类养殖场在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某某埠村,由于政府调整规划将其养殖区划为禁养区,三山区政府党政办公室发布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为配合政府关停政策,于2018年6月29日将养殖场关闭,但关停后对于补偿问题一直没有达成补偿协议。且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三山区政府系本案适格主体。请求:
三山区政府补偿其因禁养关停其养殖场造成的经济损失4243446.45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2月11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芜政办秘[2018]43号《关于印发芜湖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2018年4月25日,芜湖市农业委员会、芜湖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市农[2018]119号《关于印发2018年芜湖市漳河流域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知道意见的通知》,规定弋江、三山两区境内设堤防的按内堤角外延500米、未设堤防的按主河槽岸线外延500米划定禁养区,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和专业户一律关闭、拆迁。2017年8月23日,芜湖市三山区党政办公室印发[2017]33号《关于印发三山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原告杨良宝系个体工商户,经营三山区绿奥禽类养殖场,经营场所为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某某埠村,注册日期为2016年4月1日,经营范围为蛋鸡养殖、鸡蛋批发。2018年5月24日,芜湖市三山区农业委员会、芜湖市环境保护局三山分局、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办事处联合向原告杨有金养殖场(户)下发《关停通知书》,责令原告户于2018年5月31日前停止畜禽养殖、彻底关停,将养殖的畜禽自行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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