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兴强、普洱祥鼎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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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兴强、普洱祥鼎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4 
中国最长的隧道【案件字号】(2020)云08民终10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邹春林赵键李国权 
美国著名景点【审理法官】邹春林赵键李国权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艾兴强;普洱祥鼎科技有限公司;普洱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富刚;云南国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普洱普益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艾兴强普洱祥鼎科技有限公司普洱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富刚云南国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普洱普益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艾兴强田富刚 
【当事人-公司】普洱祥鼎科技有限公司普洱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国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普洱普益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廷文云南思润律师事务所;方鹏云南思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廷文云南思润律师事务所方鹏云南思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廷文方鹏 
【代理律所】云南思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艾兴强;普洱普益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普洱祥鼎科技有限公司;普洱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富刚;云南国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无效实际履行过错管辖第三人特别授权证明诉讼请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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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
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艾兴强与普洱祥鼎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系通过普洱普益科技有限公司(原普洱爱贷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信息“爱贷金服”平台交易完成,而经营“爱贷金服”平台的普洱普益科技有限公司(原普洱爱贷投资有限公司)是否具备从事金融服务资质及是否涉嫌向社会不特定主体借款,需有关部门进行排查,在相关部门未对普洱普益科技有限公司(原普洱爱贷投资有限公司)的行为排查定性前,艾兴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对艾兴强的起诉予以驳回,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艾兴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7 23:07:04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艾兴强与作为借款人的被告之间的借贷,系艾兴强通过
第三人的网络中介平台进行的借贷。第三人提供的网络中介平台服务,缺乏对本案借款资金的规范托管;被告、第三人未依法履行对本案借款信息的披露义务,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有效评判,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 
【二审上诉人诉称】艾兴强上诉请求:1、指令思茅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支持艾兴强在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出借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艾兴强已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人也收到了艾兴强出借的款项,担保公司提供了担保,艾兴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担保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艾兴强已在一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艾兴强的本息未受偿的情况下,艾兴强享有诉权。艾兴强起诉的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全部规定,一审裁定认为不符合该条第(四)项的规定是错误的。2、一审裁定认为“第三人提供的网络中介平台服务,缺乏对本案借款资金的规范托管;被告、第三人未依法履行对本案借款信息的披露义务”。艾兴强认为,第三人提供的网络中介平台服务,已经对本案借款资金进行了规范托管,原审被告、第三人已履行了借款信息的披露义务。退一步讲,即便一审
裁定的该观点成立,艾兴强作为一个普通百姓,没有权利和义务对原审第三人及被告的托管及披露行为做任何事情,艾兴强的出借行为没有任何的过错,艾兴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担保关系不因托管及披露行为而无效,不可能得不出一审裁定“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有效评判”的结论,艾兴强与原审被告之间就是纯民事法律关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权利义务进行有效评判。3、艾兴强将血汗钱、养老钱通过合法存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向被上诉人出借,艾兴强主观没有过错,行为没有违法,不该由艾兴强承担不利后果。诉讼救济程序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最后的救济途径,艾兴强希望能够通过诉讼程序客观、理性的维护权利,一审法院驳回艾兴强起诉的裁定,导致艾兴强失去了最后的权利救济机会,对艾兴强是严重不公平的。    综上,艾兴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艾兴强、普洱祥鼎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康旅游景点排行榜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8民终1097号
博雅文化旅游网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兴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廷文,云南思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鹏,云南思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洱祥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石龙路7号北岸逸景1幢1-2层103号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MA6N3XBH4X。
     法定代表人:娜芬,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洱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石龙路7号北岸逸景3幢1单元3层3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784609120Q。
     法定代表人:白京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富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国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第八层G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974030939。
     法定代表人:黄绍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普洱普益科技有限公司(原普洱爱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东路3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0724695022。
     法定代表人:雷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艾兴强因与被上诉人普洱祥鼎科技有限公司、普洱泰山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田富刚、云南国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普洱普益科技有限公司(原普洱爱贷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9)云0802民初39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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