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渔政总队广州支队行政执法行为(共7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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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渔政总队广州支队行政执法行为(共72项)
广东省渔政总队广州支队行政处罚(共57项)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旧《渔业法》为二十八条,修改后的新《渔业法》为三十八条)规定处以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四种人不能去西沙岛(一) 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50元至5000元,在海洋处500元至5万元
3.《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旧《渔业法》为二十八条,修改后的新《渔业法》为三十八条)规定处以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50元至5000元,在海洋处太原好玩的地方500元至5万元;
(二) 敲鼓作业的,处1000元至5万元;
(三) 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50元至200元;
(四) 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200元至1000元,在海洋处500元至3000元;
(五) 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50元至1000元。
3.《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旧《渔业法》为三十条,修改后的新《渔业法》为十八条)规定需处以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50元至150元;
(二) 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100元至500元;
(三) 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200元至2万元。
四、制造、销售、维修电、炸、毒鱼工具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工具、。
    法律依据:
1、《广州市渔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制造、或者销售电鱼机、鱼炮的,由渔政渔港监
督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制造、出售的电鱼机、鱼炮及违法所得和制造工具,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2、《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第五条:禁止制造、销售、维修电、炸、毒鱼工具。第六条第五款: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五、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处罚种类: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六、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处罚种类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旧《渔业法》为三十一条,修改后的新《渔业法》为四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上海市历史博物馆 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25元至50元;(二) 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50元至100元;(三) 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50元至3000元;(四) 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处3000元至2万元。
七、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100元至1000元。
八、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
处罚种类发现王国主题公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渔获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2《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主管机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未经省主管机构同意擅自进出口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的,按其价值的30%至50%处以,最高不超过3万元。如因擅自进口水生动物苗种、亲体造成水产资源损害的,还应承担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的责任。
九、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处罚种类: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反本条例规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下。
3.《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一)项:非法捕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和加工制作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以1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十、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下的,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
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2.海南旅游景点排行榜《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末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3.《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十一、加工、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处罚种类: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青岛旅游介绍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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