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菊兰、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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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菊兰、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清远旅游攻略【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8 
【案件字号】(2020)浙02行终3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碧儿贾红霞贺磊 
【审理法官】陈碧儿贾红霞贺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菊兰;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王菊兰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王菊兰 
【当事人-公司】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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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菊兰 
【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权利之滥用,不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合法性行政复议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权利之滥用,不受法律保护。《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当事人明显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明显没有值得保护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第十七条规定,要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角度,审查其是否具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主观故意。对于属于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要探索建立有效机制,依
法及时有效制止。    从王菊兰提起的包括本案在内的一系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来看,均系涉及东钱湖镇各村征地拆迁事项、财务审计事项等,其中明显没有值得保护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根据一审在卷证据并结合法院核实,能够认定王菊兰反复提起多起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超越了《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之范畴。此种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责申请等行为进行缠讼,制造出大量行政诉讼案件的行为,不仅不解决实质争议,而且空耗司法资源,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柳州旅游攻略必玩的景点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7:40:14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2019年9月11日,王菊兰以邮寄形式向东钱湖镇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梅湖村在建造鄞县大道97年、98年两年土地征收中(约20亩)的各承包户青苗花木地上附着物、养殖等补偿款的政府信息。对此,东钱湖镇
政府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告知书》,以该申请信息不存在为由,告知王菊兰无法提供。此外,通过浙江法院裁判文书检索系统检索的数据显示:2016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王菊兰已向浙江省内三级人民法院提起一审、二审及再审案件51件,其中一审案件22件,涉及政府信息公开19件、涉投诉举报及履行法定职责案件2件。案件涉及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人民政府、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司法局等。王菊兰所提起案件的所涉事项主要涉及东钱湖镇梅湖村土地征收补偿、梅湖村坟墓迁移事项、梅湖村财务审计报告、梅湖村村集体厂房等。经向王菊兰询问,其本人并无房屋拆迁补偿方面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和义务,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条件;权利如明显滥用,则不受法律保护。《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明确要求,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该《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第十七条规定,要从当事
新加坡首都是哪个城市人提起诉讼的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角度,审查其是否具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主观故意。    该案中,综合衡量王菊兰提起的一系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均系涉及东钱湖镇各村征地拆迁事项、财务审计事项等,与此前申请事项相类似,该案中王菊兰申请的内容亦是梅湖村在建造鄞县大道97年、98年两年土地征收中各承包户青苗花木地上附着物、养殖等补偿款的政府信息,该次申请内容亦与王菊兰的自身合法权益不具有直接关联。王菊兰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以所谓的“保障知情权"为由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手段,而王菊兰在这些案件中实质上并无值得运用司法保护的合法利益,该行为已经超越了《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之范畴,其行为已经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超越了权利行使的界限,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诉讼权利的滥用。在此情形下,法院已无需对该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障当事人的正当诉权,制约权利滥用,对王菊兰滥用申请权和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限制。如今后王菊兰提起类似政府信息公开或履责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可不予处理或不予立案。对其提起的其他申请或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应当依法作出合理说明,否则亦将不予处理或不予立案。综
上,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三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王菊兰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菊兰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菊兰申请信息公开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构成权利的滥用。一审法院认定滥用申请权与诉讼权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发回重审。 
王菊兰、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02行终30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菊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安石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杨洪波,镇长。
泰山在哪里个城市     委托代理人钱瑨(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菊兰因诉被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钱湖镇政府)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212行初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针对王菊兰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东钱湖镇政府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东(信)2019年第026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查询检索,本机关未制作、保存您申请的上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项规定,告知您申请的信息不存在,故无法提供"。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2019年9月11日,王菊兰以邮寄形式向东钱湖镇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梅湖村在建造鄞县大道97年、98年两年土地征收中
(约20亩)的各承包户青苗花木地上附着物、养殖等补偿款的政府信息。对此,东钱湖镇政府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告知书》,以该申请信息不存在为由,告知王菊兰无法提供。此外,通过浙江法院裁判文书检索系统检索的数据显示:2016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王菊兰已向浙江省内三级人民法院提起一审、二审及再审案件51件,其中一审案件22件,涉及政府信息公开19件、涉投诉举报及履行法定职责案件2件。案件涉及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人民政府、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司法局等。王菊兰所提起案件的所涉事项主要涉及东钱湖镇梅湖村土地征收补偿、梅湖村坟墓迁移事项、梅湖村财务审计报告、梅湖村村集体厂房等。经向王菊兰询问,其本人并无房屋拆迁补偿方面争议。

本文发布于:2023-07-25 18:35: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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