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布部门】沈阳市民政局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10.08
【实施日期】2006.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组织部、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湖国旅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哈尔滨吃的特美食
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和《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 》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西双版纳旅游团报价5日游第二条 北京市地图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人员:
1.依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 2.经政府与社区共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干事;
3.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经党员(代表)会议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产生依照以下办法:
1.社区委员会专职成员实行依法选举制。通过公开招贤、定岗竞争、择优入围、依法选举的原则,由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三门峡旅游景点排名前十 2.社区专职干事实行聘任制。专职干事的招聘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通过实行公开招聘、定岗竞争、严格考试、择优录用的方式聘任。经区、县(市)民政部门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由街道办事处与其办理履行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履行正式聘用手续。聘期与社区委员会任期相同。
3.社区委员会专职成员一般应在本社区内长期居住的居民中产生。必要时,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也可适当扩大选择范围。社区专职干事可以面向全市公开招聘。
4.社区委员会专职成员和社区专职干事应由街道办事处分别颁发社区委员会《当选证书》或《社区专职干事聘任证书》。
5.专职党务工作者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产生。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适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2.持有本市城镇户口;
3.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4.新任社区专职干事年龄应在四十岁以下(续聘人员可不受此年龄限制)。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必须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2.实施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南宁青秀山游玩攻略
3.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营造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
4.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5.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劳动保障、帮扶救助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依法享有以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