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定坤、永修县劳动监察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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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碧海金沙要门票吗谢定坤、永修县劳动监察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7 
【案件字号】(2020)赣04行终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波张伟商宏 
【审理法官】刘波张伟商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谢定坤;永修县劳动监察局 
【当事人】谢定坤永修县劳动监察局 
【当事人-个人】云台山旅游攻略二日游谢定坤 
【当事人-公司】永修县劳动监察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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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谢定坤 
被告永修县劳动监察局 
【本院观点】根据永修县人民政府永府字【2012】17号文件《关于批转江西云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通知》,该文件第三条第三款关于职工安置方式的规定,对于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职工,在企业改革时,采取经济补偿安置办法,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权责关键词】拒绝履行(不履行)户籍所在地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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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查认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十条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此处的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即是指劳动监察局,其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而行使劳动保障监察的相关职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永修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该地区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因此上诉人谢定坤要求履行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代扣代缴义务应以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且其亦已经在另案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以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故其以
永修县劳动监察局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不适格,应予驳回起诉。    综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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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一、撤销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20)赣0421行初33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谢定坤的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退回谢定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15:06:38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原告谢定坤系案外人江西云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山集团)坂上农场职工,该公司于2012年进行国企改制时,改制方案中对在册职工进行经济补偿安置采取两种经济补偿方式,由职工任选其一与企业签订改制协议。在该企业改制时,谢定坤未参加企业改制。    2019年8月5日,原告谢定坤向被告永修县劳动监察局邮寄投诉信,投诉云山集团应当依法为其补交2000年至2019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2019年8月7日,被告向云山集团发出《协办函》,针对原告谢定坤的投诉要求云山集团进行处理。2019年8月8日,云山集团就原告谢定坤的投诉向被告作出《关于谢定坤未参保情况报告》。
另查明,被告通过口头方式告知原告谢定坤,其投诉的内容涉及国企改制等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被告受理投诉的职权范围。原告谢定坤认为被告未作出书面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谢定坤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是否成立?    本案中,原告谢定坤因云山集团未向社保机构为其缴纳2000年至2019年的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向被告申请要求履行监督职责,责令云山集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院认为,根据永修县人民政府永府字【2012】17号文件《关于批转江西云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通知》,该文件第三条第三款关于职工安置方式的规定,对于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职工,在企业改革时,采取经济补偿安置办法,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经济补偿采取两种方式,由职工任选其一。第一种方式:按每年工龄补偿1200元,一次性现金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保留农垦职工身份,改革后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按规定缴费基数的20%续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原改革企业不再承担。第二种方式: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置换身份后,不直接领取经济补偿金。改革后置换身份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按规定缴费基数的20%续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其中12%的缴费部分由改革企业替职工代缴折抵经济补偿金,代缴至法定正常
退休年龄,8%的缴费部分由个人缴纳。原告谢定坤在2012年云山集团改制时,属于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职工,按照改制方案,其应当在企业改制中选择一种经济补偿方式,与云山集团签订改制协议,云山集团根据其选择的经济补偿方式决定是否要为谢定坤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因原告谢定坤未参加企业改制,亦未与云山集团签订改制协议,云山集团是否应当为原告谢定坤缴纳保险的义务并未确定,在此种情形下,被告无权责令云山集团为原告谢定坤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综上所述,原告谢定坤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谢定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定坤负担。 

本文发布于:2023-07-29 13:13: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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