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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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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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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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20.03.18
【字 号】三府办〔2020〕44号
【施行日期】2020.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上海康辉旅行社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三府办〔2020〕44号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原市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27日以三府办〔2020〕34号文印发的《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按市政府有关要求和法核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以此件为准并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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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前言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琼环土字〔2019〕9号)的有关要求,贯彻8月30日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9月6日全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精神,促进我市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
  在三亚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等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组,合力推动畜禽养殖禁养区排查及整改调整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制定本方案,指导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依据
  (一)指导思想
  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指导思想,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5.《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6.《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7.《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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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9.《三亚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
  10.《三亚热带海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6年版);
  11.《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琼环土字〔2019〕9号)。
  (三)术语与定义
  1.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依据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畜禽养殖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即: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1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养殖小区是指将分散经营的单一畜种的养殖户集中在一个区域内,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规范管理制度,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和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并达到规定包头数量的养殖区域。饲养数量至少要达到规模化养殖场的规模,即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1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3.禁养区
  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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