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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5
【案件字号】(2020)云28民终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鸿伟陈芳玉的勒
【审理法官】李鸿伟陈芳玉的勒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云南中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岩罕乱;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西双版纳菩提岛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卫红星
【当事人】云南中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岩罕乱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西双版纳菩提岛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卫红星
【当事人-个人】岩罕乱卫红星
【当事人-公司】云南中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西双版纳菩提岛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付云云南云润律师事务所;阮国平云南方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付云云南云润律师事务所阮国平云南方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付云阮国平
【代理律所】神木市人民政府网云南云润律师事务所云南方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北京周边人少好玩的地方【原告】云南中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去韩国旅游要多少钱跟团岩罕乱;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西双版纳菩提岛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卫红星
【本院观点】上诉人云南中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特别授权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中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中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云南中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云南中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3:45:18
云南中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岩罕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8民终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中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前
卫营3号综合楼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832732229。
法定代表人:黄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云,云南云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岩罕乱。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国平,云南方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住所地景洪市曼弄枫山水林溪别墅会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76706506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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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陶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西双版纳菩提岛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洪市勐罕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799869072Y。
主要负责人:卫红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卫红星。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云南中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岩罕乱、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西双版纳菩提岛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卫红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9)云2801民初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中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瑞麟湾温泉度假酒店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中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云南中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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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云南中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鸿伟
审判员 陈 芳
审判员 玉的勒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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