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奕霖、张春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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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奕霖、张春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4 
【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49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章亮 
【审理法官】杨章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奕霖;张春富;赵茂柏;昆明国泰会展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未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奕霖张春富赵茂柏昆明国泰会展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未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奕霖张春富赵茂柏 
【当事人-公司】昆明国泰会展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未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南京博物院开放时间【代理律师/律所】郭立彬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杨欣怡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立彬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杨欣怡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立彬杨欣怡 
【代理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奕霖;云南未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张春富;赵茂柏;昆明国泰会展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本院观点】经审查,上诉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已经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其承保的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承担赔偿责任";再结合一审查证事实,上诉人并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所适用的“第三者",上诉人以其为“车上人员"等为由提出诉讼请求,并认为本案应适用“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共同诉讼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  光雾山自驾游最佳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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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经审查,上诉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已经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
更为“判令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其承保的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承担赔偿责任";再结合一审查证事实,上诉人并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所适用的“第三者",上诉人以其为“车上人员"等为由提出诉讼请求,并认为本案应适用“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因此,本案不适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以遗漏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为由,作出驳回上诉人起诉的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9)云0125民初230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3:39:03 
欢乐谷万圣节活动时间陈奕霖、张春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民终496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奕霖。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彬,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怡,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印度尼西亚是发达国家吗
陕西华山门票价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茂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国泰会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银海领域小区2幢1单元16层1602室。
     法定代表人:赵双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南路
新南站。
     法定代表人:陈钧,该公司董事长。
平遥古城一日游最佳线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360号凯旋大厦3、4、5、8、9楼及附楼。
     负责人:李华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云南未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北京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朱照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奕霖因与被上诉人张春富、赵茂柏、昆明国泰会展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原审第三人云南未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2019)云0125民初2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奕霖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其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因本案属于单方肇事且受伤人员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对象,故未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列为被告,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已经当庭明确变更了诉讼请求,并不是一审法院所述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投保人错认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二)本案需要承担责任的仅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为承保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遗漏被告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导致。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适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前提是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上诉人作为“车上人员”,已经向一审法院明确不主张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一审法院仍要求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作为适用法律的理由违背了基本事实。如果一审法院认为有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其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通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诉讼,而不是直接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方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张春富、赵茂柏、昆明国泰会展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旅游
汽车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原审第三人云南未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无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原审原告陈奕霖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五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5622元;2.判令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其承保的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商业保险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庭审过程中,陈奕霖变更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其承保的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承担赔偿责任”);3.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28日,原告与第三人云南未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境内旅游合同》,合同约定云南未来旅行社为原告提供为期7天(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的旅游服务。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抵达云南昆明,2018年7月31日按照行程单《VIP私人定制独立小包团昆大丽》的计划,云南未来旅行社安排原告乘坐牌号为云A×××××号的中型普通客车出游石林景区。2018年7月31日16时07分,牌号为云A×××××号的中型普通客车在汕昆高速公路K2100+700M(昆明市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境内)处,因驾驶员张春富操作不当造成事故,致使多名乘
客受伤。2018年9月6日,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石大队对事故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云公交巡昆石认字〔xxx〕第xxx号)认定张春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事故认定书中确认,由张春富实际驾驶的云A×××××号中型普通客车所有权人为被告云南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该车事故发生时,旅游汽车公司将其租赁给被告昆明国泰会展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国泰公司又将该车租赁给被告赵茂柏经营,被告赵茂柏雇佣被告张春富于2017年7月31日驾驶涉案车辆发生事故。涉案车辆被告旅游汽车公司在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了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庭审中另查明:原告将该车投保交强险、商业保险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错认为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经法庭释明,原告仍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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