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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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草案)
六安市城乡规划局
六安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〇一五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三章    管理单元规划
第四章    开发强度
第五章    建筑间距
第六章    建筑退让
第七章    城市绿地与生态
第八章    建筑与景观风貌
第九章    公共设施
第十章    道路交通
第十一章  市政设施
第十二章  地下空间及综合防灾
第十三章  附则
附录A    名词解释
附录B    计算规则
附录C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附表:    六安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一览表

第一章 总  则
1。1制定目的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并为六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审批与实施提供技术支撑和标准依据,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1.2 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等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六安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为依据。
1。3 适用范围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在满足有关法律、法
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同时,还应符合本通则。本市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1。4 编制组织
六安市控规体系分为“控规通则”、“管理单元规划"及“地块控规"三个层级.“控规通则”是有关城市建设开发的整体性控制与引导。“管理单元规划"是以划定的城市管理单元为基础,主要确定各单元的主导功能、建设总量及人口容量,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公用和公益设施。“地块控规"则是在“控规通则”和“管理单元规划”指导下,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等,分期、分批编制的控规。
   

第二章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用地分类划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2。2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为保障用地性质的主导用途,避免功能混杂,应按2—1表中适建比例、适建范围的规定进行控制。符合本表要求的,仅需表达单一用地性质。
表2-1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比例及范围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适建比例
适建范围
大类
中类
R
R1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计容面积)
住宅、幼儿园(托儿所)、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R2
二类居住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计容面积)
住宅、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
A1
行政办公用地
办公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90%(计容面积)
办公、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2
文化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计容面积)
文化设施、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3
教育科研用地
教育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90%(计容面积)
教育设施、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4
体育用地
体育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计容面积)
体育设施、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卫生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90%(计容面积)
医疗卫生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6
社会福利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90%(计容面积)
社会福利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7
文物古迹用地
A8
外事用地
A9
宗教用地
B
B1
商业用地
商业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计容面积)
商业、办公、酒店、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B2
商务用地
办公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计容面积)
办公、商业、酒店、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B3
娱乐康体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M
M1
一类工业用地
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计容面积)
厂房、办公用房、生活配套用房、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M2
二类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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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仓储和物流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计容面积)
仓库、物流建筑、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仓储和物流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计容面积)
仓库(堆场)、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仓储和物流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计容面积)
仓库(堆场)、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
S
S1
城市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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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交通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S3
交通枢纽用地
交通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计容面积)
交通设施、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S4
交通场站用地
S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U
U1
供应设施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U9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G
G1
公园绿地
绿地用地规模不低于总用地的90%.如建设其他设施,容积率不得超过0。1.
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G2
防护绿地
市政设施、交通设施
G3
广场用地
广场用地规模不低于总用地的90%。如建设其他设施,容积率不得超过0。1。
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2。 3混合用地
2。3.1 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本通则2-1表中单一用地性质的适建用途和适建比例要求,需要采用两种或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连接,如R2+B1等。
2.3.2 在充分保障各类公共设施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鼓励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与各类用地的混合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2.3.3鼓励在城市各级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客运交通枢纽及重要的滨水区等区域的土地混合使用,并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的原则。
2。3.4在城乡规划编制及管理过程中,当土地使用功能需要规划为混合用地时,宜参照表2—2,有条件兼容的方可混合使用.
表2—2常用土地用途混合使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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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江苏无锡天气预报类别
鼓励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
可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
大类
中类
南京瞻园门票居住用地(R)
一类居住用地(R1)
A4
二类居住用地(R2)
A1
B2,A4
三类居住用地(R3)
A1
A4,M1,W1
商业服务业用地(B
商业用地(B1)
R2
办公用地(B2)
R2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
用地(A)
文化设施用地(A2)
A1,B2,A4,A3
体育用地(A4
A1,B2,A4,A3
工业用地(M)
一类工业用地(M1)
W1
A1,B2,R3
二类工业用地(平方米)
W1
物流仓储
用地(W)
普通仓储用地(W1)
M1
A1,B2,R3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供应设施用地(U1)
G1,A4,S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2)
G1,A4,S4
2.4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控制
2.4。1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独立建设:
( 1 )  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为3000平方米;
( 2 )  7~18层住宅建筑为4000平方米;
( 3 )  19层以上住宅建筑为5000平方米;
( 4 )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5 )  建筑高度为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 6 )  工业、仓储建筑最小开发地块为2000平方米。
2。4。2  建筑基地未达到2。4.1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1 )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黑龙江必去五大旅游景点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 2 )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3 )  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4 )  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5 )  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拆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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