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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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住建管〔2012〕100号北京长城要门票吗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市建筑业企业,各起重机械相关(安、拆、租赁、维保、检测)单位:
    现将《六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9月4日
六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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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北戴河属于哪个省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
室内滑雪场排名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模板自升架设设施、物料提升机(不含龙门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本细则所称安装、拆卸,是指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使用、租赁、安装(拆卸)、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照本细则并依法接受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实施综合管理。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樟树市属于哪个市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中心城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县
、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起重机械管理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和指导工作。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情况。
  第六条 六安市建筑安全协会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委托,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建立产品推广、淘汰及限制使用目录和建筑起重机械有关单位的信用档案等工作。
第三章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第七条 凡进入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是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其生产厂家须携带相关证书原件到六安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办理产品登记手续。整机及部件应取得国家制造许可、型式试验报告,随产品配有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和安装说明书等(进口设备应参照本细则执行)。未办理登记的厂家及产品,不得进入六安市建筑施工现场。进入六安市建筑市场的整机及主要部件(如标准节、附着、基础梁、斜撑等)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永久性品牌及型号、生产日期。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由产权单位提交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明、合格证书、购、合同或相应有效凭证等资料,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核准备案,取得六安市建筑起重机械统一编号(设备标牌)。建筑起重机械发生产权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外地进入六安市租赁、施工企业自带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取得六安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统一编号。未经备案的,不得进入六安市建筑市场。
  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产权单位办理备案执行《六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住建管【2011】57号文件规定。
  第十条 起重机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标准》JGJ/T189-2009的规定,及时进行安全评估。超过设计规定相应荷载状态允许工作循环次数的,应作报废处理。
第四章 购置与报废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机械设备租赁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其生产厂家已在六安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办理了产品登记手续。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和省、市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相关专业部门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六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住建管【2011】57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四)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五)安全性能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报废后的起重机械设备整机、主要金属结构部件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五章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含外地进入本市的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业务必须纳入经营范围,并符合本市规定的租赁条件,取得“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对所出租的机械设备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租赁单位只能租赁本企业自主产权的建筑起重机械。严禁自购自用单位和社会个人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业务。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单位申请“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证书”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 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150万元以上;
    (三) 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起重机械不少于10台套或不低于400千瓦;
土耳其旅游景点大全    (四) 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维修保养基地(提供证明材料),维修保养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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