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2
【案件字号】(2020)皖15民终31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应军王芸马龙
【审理法官】赵应军王芸马龙
【文书类型】票务系统软件裁定书
【当事人】许德平;六安市金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许德平六安市金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许德平
【当事人-公司】六安市金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许德平
【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
动物园门票价格【本院观点】上诉人起诉请求中部分为要求六安市金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为其购买劳动保险、失业救济金的劳动争议,部分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其包含多种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请求中部分为要求六安市金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为其购买劳动保险、失业救济金的劳动争议,部分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其包含多种法律关系。同时上诉人还要求追究被上诉人侵权责任,但未列明请求内容,该部分亦属请求不明。综合以上,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由当事人就案涉纠纷分别起诉更为妥当,故对于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许德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21:26:54
沙巴旅游攻略许德平、六安市金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上林县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民终31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德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02K1672771X4。
负责人:王鲸鲸,该办事处主任。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德平因与被上诉人六安市金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2民初5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许德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2.所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原是六安县小南海大队永圣生产队的一位农民,1984年
进入小南海大队丝织厂工作(后更名为六安市丝织厂)。该企业属于乡镇企业,解决就业问题,之后六安市中市街道成立,小南海大队解体,原小南海大队的所有资产均属中市继承。六安市丝织厂在2002年破产,资产归中市街道托管,2010年企业拆迁,安置分配由街道组织相关人员去处理,处理过程中严重不公,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获得。被上诉人居然说如上诉人不服可以去告,无奈之下,上诉人向相关部门反映,但都没有得到解决。后向金安区法院提起诉讼,但未予受理。综上,金安区法院在明知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当受理的情况下,仍然裁决不予受理本案,实属违规。
原告诉称 许德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按规定为其购买20年劳动保险或等值(价值7.5万元人民币)货币补偿拆迁安置补偿款、失业救济金合计共5万人民币。2.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从原告许德平的诉请来看,应为劳动争议案件。而劳动争议纠纷应为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即原告与六安市丝织厂之间的纠纷,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原告许德平起诉六安市金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泰山旅游攻略看日出
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许德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请求中部分为要求六安市金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为其购买劳动保险、失业救济金的劳动争议,部分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其包含多种法律关系。同时上诉人还要求追究被上诉人侵权责任,但未列明请求内容,该部分亦属请求不明。综合以上,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由当事人就案涉纠纷分别起诉更为妥当,故对于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许德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赵应军
审判员 王 芸
审判员 马 龙海螺沟需要玩几个小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郝先春
书记员刘静
附法律依据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
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