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府办发〔201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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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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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07.07
施行日期
2017.07.07
文号
青府办发〔2017〕49号
主题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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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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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府办发〔2017〕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区财政局制订的《青浦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7年7月7日
  青浦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维护财经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相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具体包括上级政府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收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条 财政资金管理坚持“预算法定、权责统一、信息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资金管理。各街镇使用公共财政资金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预算编审管理
  第五条 预算部门和单位是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也是预算管理和执行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将各项收入(包括结转结余资金)和所有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的办公及业务用房维修、物业管理费、信息化建设、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购置等属于共同理财的项目预算,应严格按照《青浦区共同理财管理办法》进行编报,分别由区机管局、区科委负责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改委负责审核,人员经费由区人保局、区编办负责审核等。
  第八条 区级部门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项目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经常性项目对部门职能调整和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等应按规定予以调减经费;一次性项目按零基预算的原则,应每年按程序报批并从严控制。项目申请必须由区分管领导预审,对新增重点项目还须上区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成立预算编审委员会,必要时也可以邀请人大、政协及相关职能部门参加,集体审核决策年度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区财政部门视情对涉及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以及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重大或重点项目、一次性项目,邀请第三方评审专家进行预算绩效目标的评审,以提高项目经费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年度预算安排由区财经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变更和调整预算,部门预算的调整必须全面真实反映单位年度收支调增、调减各项因素。重大预算调整由区财经领导小组审定;一般性、应急性的预算调整由区政府领导审定后经区财经领导小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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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加拿大旅游费用
  第三章预算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收入管理,依法组织收入,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的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违规截留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利息等非税收入自行安排支出。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安排无预算支出和超预算支出,不得虚假列支。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建立预算执行考核机制,对预算执行进度慢或问题较为突出的部门实行约谈制度,调减、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并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各部门(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对项目支出预算实行结算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对项目预算资金进行清算,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当年度收回财政国库。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工作要求,有效实施绩效目标管理,有序开展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将绩效管理结果与资金分配和
政策退出挂钩,实现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超标准、超范围(包括离退休人员补贴)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福利,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经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严禁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
  第十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我区关于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会议费、差旅费和培训费等管理办法,杜绝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严格按照预算安排和规定的标准、程序及报销凭证要求进行费用报销,严格执行费用明细清单制;要准确归类规范核算,不得将各项费用混淆反映。
  第四章国库管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有关规定,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均在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运作,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严格监督和规范单位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收支行为,确保单位的各项支出在预算动态监控下运行,防范资金风险,堵塞管理漏洞。
银川天气预报15天  第二十条 加强各部门(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零余额(或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财政经费收支;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历年结余、往来资金、经营性收支等资金的收付。各部门(单位)应定期组织清理,自查自纠。严格控制其他账户设立,其他账户的开设须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核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公务卡及现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和现金结算目录执行,加强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和现金使用情况的考核通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及其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各部门(单位)应制定现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除纳入现金结算目录范围的支出外,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确需支付现金的,必须严格审批流程,报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支付。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切实加强日常现金限额管理,严格控制现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全面梳理摸清单位存量资金,准确定性分类处理,对部门预算当年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及时收回统筹使用。收回资金
的项目需要在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按照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以财政管理制度、政府预决算、部门和单位预决算、“三公”经费、财政专项支出、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国有资产等为重点,逐步扩大公开范围、深化公开内容,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和权力制衡。经查实部门、单位或个人有套取、骗取财政资金或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情形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收缴相关资金,并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管力度, 制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不断拓展检查工作的广度深度,重点对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配置、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重大
事项进行监督,对查出的问题,做出的决定,相关责任单位要坚决予以落实整改,健全完善有关制度。
  第二十六条 监察、财政、审计、价格、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完善联动机制, 建立违反财经纪律行为通报制度,加强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 相关职能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对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有禁不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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