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瑞广、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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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瑞广、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巴勒斯坦和以列2020.10.28 
【案件字号】(2020)鲁02行终5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国宁蒋金龙林桦 
【审理法官】李国宁蒋金龙林桦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恩施自驾游怎么玩【当事人】于瑞广;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于瑞广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于瑞广 
【当事人-公司】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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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老歌100首【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于瑞广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上诉人二审提交了其于2020年2月3日向原审法院邮寄的起诉状与邮寄底单的照片和互联网查询回执信息照片。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提交了其于2020年2月3日向原审法院邮寄的起诉状与邮寄底单的照片和互联网查询回执信息照片。邮寄单号为EMS:1066783220532,邮寄底单载明邮寄材料为行政起诉状及材料,收件人为黄岛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邮寄互联网查询回执信息载明,该邮件于2020年2月3日发出。综上,涉案强制行为发生在2019年2月22日,上诉人于2020年2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提起诉讼,并未超过1年起诉期限。原审法院将起诉时间错误认定为2020年4月份,说明原审法院在诉状流转等方面出现偏差,在今后工作中应当切实加强审判流程管控。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上诉人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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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一、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行初110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6:02:00 
【一审法院查明】携程网上订票查询火车票原审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于家社区居民。原告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位于原青岛市办事处3亩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承包家庭成员包括父亲于殿忠、母亲管美香、大女儿于涛、妻宋德芹、儿于鹏,承包期限空白,发包方签章日期空白。原告陈述,涉案《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证日期为1999年6月21日,其中承包土地登记表中载明的第一块土地系涉案土地,地,地块名称为村前下别为二级,面积为1.96亩,具体四置为东邻生产路、南邻殷泰福、西邻排水沟、北邻于剑荣。1997年7月14日,原告与宋德芹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未就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2019年2月22日,原告涉案土地及地上树木被强制清理。2019年11月5日,原告以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
简称“青岛开发区公安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青岛开发区公安分局对2019年2月22日原告土地及树木被毁事项履行查处职责。该案诉讼过程中,青岛开发区公安分局向法院提交《处警说明》,载明:“2019年2月22日上午9时55分许,于瑞广报警称:其在位于青岛市于家村南侧自家口粮地种的树被人推了。民警出警赶到现场,发现现场东侧是华皓锦域房地产项目正在施工,西侧停放有渣土运输车辆及挖掘机等机械。民警当场询问了王金英,并对周边村民进行走访调查,获知现场为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机械对土地进行了清理。民警现场告知报警人于瑞广和耿秀琴政府征收、清理土地是行政行为,其如果对征地行为或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以向社区街道办事处反映问题,或者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原告对被告行政强制行为不服,诉来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报警后,即被当场告知系被告对涉案土地及树木实施了行政强制清除,原告于2020年4月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1年的起诉期限,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
《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于瑞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退还原告。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于瑞广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起诉的时间并非原审裁定认定的2020年4月。上诉人于2020年2月3日,去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因新冠疫情暴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担心病毒扩散传播,法院大门关闭,工作人员不允许上诉人进入法院进行立案,但收下了起诉材料,告知上诉人其会给立案。上诉人回家后,又以邮寄的方式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邮寄号:EMS:10xxx20532,有邮寄单及签收证明为证,见附件材料)。因此,上诉人并非2020年4月份进行起诉而是2020年2月初进行的起诉,并没有超过1年的期限。至于法院何时给立案,并非上诉人能控制的事情,立案庭的工作延误或者失误,其不利后果不能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已经积极主张诉讼权利,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结果错误,应撤销原审裁定。现依法提起上诉,望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11行初110号行政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于瑞广、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本文发布于:2023-08-06 03:12: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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