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梅、河南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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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梅、河南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2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6641号 
国内哪里好玩的景点【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袁斌 
【审理法官】袁斌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东梅;河南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店;河南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东梅河南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店 
【当事人-个人】王东梅 
【当事人-公司】河南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店河南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巩蔺娜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耿静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王亚伟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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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巩蔺娜耿静王亚伟  兴隆山门票多少钱
【代理律所】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东梅 
【被告】为什么迪拜女人不得妇科病河南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店 
本院观点】王东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开庭审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东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王东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东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已不存在的国家【更新时间】2022-08-23 23:00:39 
王东梅、河南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16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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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蔺娜,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静,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店,营业场所郑州金水区黄河路83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67206314T。
     负责人:宗翔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伟,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某某苑陵街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85061742R。
     法定代表人:梁日新,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东梅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店(以下简称如家黄河路店)、河南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家酒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18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东梅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案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东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东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东梅负担。
中国旅游城市排名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袁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邹靖书记员宋兵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本文发布于:2023-08-06 13:34: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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