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争端与我国领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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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争端与我国领土制度之法律透视
钓鱼岛位于东海海域,在福建省的正东,台湾省的东北,是我国最东端的岛屿。钓鱼岛距中国福建省东山岛约190海里,距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0海里,距琉球岛的与那国岛约78海里。钓鱼岛指的是一组岛屿,除主岛钓鱼岛外,还有黄尾屿、赤尾屿、北小岛、南小岛、大北小岛、大南小岛、飞濑(岩礁濑)等岛礁,钓鱼列岛周围海域面积约为17万平方公里,相当于5个台湾本岛面积。钓鱼岛周边海域渔业资源丰富,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闽台渔民的重要渔场。人所共知的埃默里报告认为,东海陆架盆地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1972年美国将琉球主权移交日本时,一并将钓鱼岛列屿的行政管辖权也交给日本。该岛实际由日本控制,被划为冲绳县石垣市。针对日美再三挑衅我钓鱼岛主权行径,自1970年代开始,华人组织的民间团体曾多次展开宣示主权的保钓运动
今年97日,两艘日本巡逻船在相关海域先后冲撞中国渔船,随后日方非法扣押中国渔船并非法抓扣中国船长船员。之后中日双方就钓鱼岛归属权展开了诸多争论,日本步步紧逼,阴谋侵占钓鱼岛。我方也以一系列官方与民间的保钓活动对日本的恶意行为进行了回应。
我也是一个理性的爱国主义者。我服从内心的权威,而不是外在的压力。对钓鱼岛为什么是我们的,我有一个认识过程。现在我到了支撑我信念的理性基础,我从内心深处坚信钓鱼岛是我们中国的。对于钓鱼岛的收复可能更多涉及一些经济军事因素,但钓鱼岛的归属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一、 法律背景
1) 《国际法》中的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包含所有权和管辖权两方面的内容。同时,领土主权圣神不可侵犯。
国际法规定了:1、领土构成: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组成  2、领土主权:所有权、领有权、排他的领土管辖权  3 领土主权的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  4 河流制度:内河完全管辖、界河协议共同管辖、多国河流非沿岸国未经许可不得航行、国际运河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
在课堂上,老师也讲过,领土的取得方式包括:1.传统国际法的方式,其中包括先占、时
效、添附、割让、征服  2.现代国际法的方式,包括民族自决、公民投票、恢复权利和收复失地。
其中,领海是沿海国根据其主权划定的,邻接其陆地领土及内水以外的,一定范围的海域。国家对领海及其上空和海底行使主权。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领海的宽度为12n mile夏邑天气预报。按海洋法,领海定义为: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关于主权不仅是指水域,而扩展于领海之上的空间及海底和底土。关于领海中的一带海域的确定涉及到领海的基线、领海的宽度和领海的外沿线的确定。
2) 中国关于领土主权的法律规定
  尊重主权和互不干涉内政是国与国之间发展关系的前提。中国坚决捍卫来之不易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决不允许任何外来干涉。同时,中国坚持平等相待,尊重别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在国际关系中,中国不结盟,更不当头,而且永远不结盟、不当头。中国的发展是和平的发展,不会损害任何人,也不会威胁任何人。中国现在不称霸,将来也绝不称霸。中国政
府坚定不移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中国保持和发展适当的军事力量,完全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 钓鱼岛争端历史概述
60年代末联合国一委员会宣布该岛附近可能蕴藏著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后,日方立即单方面采取行动,先是由多家石油公司前往勘探,接著又将巡防船开去,擅自将岛上原有的标明这些岛屿属于中国的标记毁掉,换上了标明这些岛屿属于日本冲绳县的界碑,并给钓鱼岛列岛的8个岛屿规定了日本名字。此时,日本的狼之野心就已经公诸天下了。
1971年,美日两国在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私相授受,把钓鱼岛等岛屿划入归还区域。这一交易遭到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1972年中日两国在恢复邦交的谈判中,双方从中日友好的大局出发,同意将钓鱼岛列岛归属问题挂起并留待以后条件成熟时解决。可是,当1978年中日谈判签署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日本一些敌视中国的国会议员提出要中国承认日本对钓鱼岛列岛拥有主权。日本政府顺应右派要求,出动巡逻艇和飞机对我在钓鱼岛列岛海域作业的渔民进行监视。翌年广州必吃美食店排行榜5月,日本政府用巡视船将人员和器材运到钓鱼岛,并在那里修建了直升机场,还向那里派出调查团和测量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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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90年代以来,随著世界局势和国家间力量对比发生变化,日本再次将手伸向钓鱼岛。199010月,日本的一些右翼分子经政府允许,在钓鱼岛列岛的一个岛屿上修建了灯塔。日方还出动12艘船只和两架直升机阻扰台湾渔船接近钓鱼岛列岛。1996714日,日本右翼分子在钓鱼岛列岛的北小岛设置了一座灯塔,企图使灯塔列于海图以便让国际社会承认钓鱼岛是日本领土。818日,日本右翼分子又在钓鱼岛上竖起绘有太阳旗和纪念死者字样的木牌。
三、 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的这一立场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
1) 历史证据
中国有关钓鱼台岛的最早文献出自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的《顺风相送》,称该岛为钓鱼屿1785 ,日本所绘地图也证实了钓鱼岛属于中国。2005年,彭令在南京朝天宫古玩市场淘到的一本古书已被证实为清代学者钱泳的手写笔记《记事珠》。正是他的亲手抄录,得以保留下沈复所著的《浮生六记》的第五记《海国记》。日本主张对钓鱼岛拥有主
权的理由之一,是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在1884发现该岛,而沈复发现钓鱼岛的时间为1808年,比日本人早76年。这也为钓鱼岛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这一事实增添了又一力证。
2) 法律依据
日本的领土范围本已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通过《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加以确定,但二战以后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没有停止动作。先是毁掉岛上的中国标记,再对诸岛重新命名,在岛上修建机场等设施。近年来,更以所谓民间行为为先导,企图造成一种实际控制的既成事实,再以租借接管等所谓政府行为,渐进式铺垫占据钓鱼岛的法律基础,以期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但是,鉴于日本对钓鱼岛主权主张和侵占行为的非法性,日本一系列精心设计的所谓政府行为,既无合法依据,也不构成国家权利的行使,自始即无法律效力,今后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人民世世代代在此航行、渔猎、开发、生产,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种主权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的领土条款红旗渠全景沙盘图,明确规定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领土,重申了钓鱼岛等岛屿属于中国领土的法律属性。
3) 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的依据不成立
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的所谓法理依据主要有二:一是所谓无主地先占,二是所谓时效取得。此二者皆不足以立论。
  国际法上先占的客体只限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明朝初,钓鱼岛等岛屿就已属于中国版图。尽管这些岛屿因环境险恶,无人定居,只有渔民季节性居住,但无人岛并非无主岛。所以钓鱼岛既不是日本先占,也并非无主岛,河北省博物馆镇馆之宝“不法行为不产生合法权利是基本的国际法原则,日本的所谓先占是恶意的、非法的,是不成立的,不能产生国际法上的先占的法律效力。
日本的另一依据是所谓长期连续的有效治理,通过所谓时效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但是国际司法实践从未明确肯定过时效是一种独立的领土取得方式。至于足够长的一个时期究竟有多长,国际法并无50年或100年的定论。日本对钓鱼岛的侵占,不论时间的长短,都不能取得合法的权利。
4) 日美协定不能赋予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
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美国所谓从日本取得对钓鱼岛的行政权,以及将钓鱼岛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都是不能成立的。日本据此主张对钓鱼岛的主权也是没有国际法效力的。可喜的是今年9月28日美国国会一名众议员在华盛顿表示,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钓鱼岛是中国的是一个国际普遍的共识,得到世界人民的支持。
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承认了旅游的好地方有哪些先占作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据,实际上也就承认了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根据国际法上领土变更的条件规定,钓鱼岛又没有任何分裂出去的理由;而中国作为惟一主体在国际社会的延续性,又保证了钓鱼岛作为全中国领土主权的一部分并未因政府更迭而发生变化;所有这一切加上国际社会的承认和支持均无可辩驳地说明:钓鱼岛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文发布于:2023-08-11 03:47: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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